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止危害农作物生产和农产品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生物和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在本省境内一切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