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服务场所,配备与承保数量相适应的持证维保人员和相关资源条件。在本市首次从事维保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检查维保及应急救援能力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
维保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电梯维保单位从事电梯维保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维保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实施维保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至少一人持证,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保作业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四)配备远程监测系统,真实记录维保过程和结果,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确认签字,建立维保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并做出客观记录;(https://www.daowen.com)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小时;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
(九)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十)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不得人为设置电梯故障,破坏电梯正常运行;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配件。
第二十三条 变更在用电梯维保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在电梯轿厢内明示更新后的维保信息,并在三十日内持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使用专用票据,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使用情况,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