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态修复
第十一条 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涑水河流域水资源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增加使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合理调整土地用途,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结构,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涑水河流域内盐池、伍姓湖、硝池滩(西源湖水库)、北门滩、鸭子池、汤里滩等天然湖泊和流域水库水域湿地的恢复治理。
第十四条 涑水河流域内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实行水量、水位双控管理。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应当依法限期封闭。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可靠替代水源。(https://www.daowen.com)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表水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应当制定水源置换和地下水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控制用水增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科学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对涑水河及其主要支流源头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公共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河道。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流域内生产企业建立完善工业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