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管理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档案管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事故处理、考核奖惩等)以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在电梯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并长期保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梯台账和技术档案;

(四)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协助做好电梯的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对维保记录进行确认;

(五)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七)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和电梯维保单位名称、抢修电话等信息;

(八)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一)电梯乘客被困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并组织救援;

(十二)住宅小区和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安排专人值守;

(十三)制定房屋装修期间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制止违规乘用电梯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电梯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的数量,每五十台电梯配备一名,不足五十台的至少配备一名;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三)组织制定电梯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组织开展电梯定期自行检查工作,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进行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发现电梯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用电梯,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八)纠正和制止电梯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九)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重新启用的,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决定报废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乘客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五)在乘用电梯时拉扯、打闹、跳跃、追跑;

(六)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七)在遭遇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时乘用电梯;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