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26年0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城市绿化以种植本地宜生树种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https://www.daowen.com)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识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经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