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二)未依法设置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制定电梯突发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二)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