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26年0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https://www.daowen.com)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倡导文明行为。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公民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