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九、对《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禁止在农田水体中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各类生产项目。对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https://www.daowen.com)

3.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4.删去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