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划;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的监测等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水生态治理修复;做好辛安泉域岩溶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的长期观测,健全监测网络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审查,未取得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得立项。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水源地供水单位做好供水水质、水量的检测,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数据。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煤炭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影响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环境的采矿工程依法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质污染等现象发生。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支持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生态补偿、动态监测、水生态治理修复等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和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负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工作。

畜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减少畜禽养殖污染,防止污染环境。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害水环境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