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救援和处理

第六章  事故救援和处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根据维保电梯分布情况合理布置救援网络,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认真做好记录和演练分析评估。

第三十一条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使用单位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和电梯维保、医疗单位。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在开展救援的同时,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第三十三条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事故责任认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