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和建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经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县(区)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前,应当报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体现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新目标、新要求和建设重点,体现强化共用、整合通用、开放应用的建设理念,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论证、座谈,征求有关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情况,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标准、新要求,以物联网开放体系架构、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城市运行指挥中心、网络空间安全体系为重点,构建泛在先进、安全可靠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推进城际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开放共享的智慧城市体系架构。(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提升既有基础网络,完善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加速基础网络建设,提升网速,扩大覆盖,加速建设光网城市、无线城市,推进电子政务网与互联网、物联网之间多网融合,打造共性基础一张网,为城市服务治理精准感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惠民服务无处不在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共性平台,汇集各级各类信息、数据、应用,构建智慧城市通用功能平台;依托城市通用功能平台建立智慧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实现城市资源汇聚共享和协调联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以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叠加各部门、各行业信息资源,汇集物联网、互联网信息资源,建设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将各类信息数据总和、过滤、存储,依托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企业共建等方式,整合多种资源和汇聚多方资金,遵循城乡一体、集约统筹的原则,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避免重复建设、行业垄断和信息壁垒,高标准、高效率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共建、共用、共享。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构建安全可控的网络信息安全支撑体系、防护体系、管理体系和运营体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新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维护智慧城市网络信息多维度安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推行投资绩效评估和投资绩效审计,促进投资绩效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