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 管理

第六条 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https://www.daowen.com)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依法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