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26年0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御河流域生态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保障御河流域生态良好,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御河流域,是御河干流和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跨流域向御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 在御河流域本市管辖范围从事规划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生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御河流域生态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御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领导,实行河长制,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流域生态保护重大问题,落实保护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御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御河流域生态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财政对御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御河流域生态保护。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御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生态保护、园林绿化、污水和垃圾治理、自然资源征收、移民搬迁、农业清洁生产等事项,制定具体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