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26年0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并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