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26年0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规范品种选育,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https://www.daowen.com)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