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记录。
第八条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通讯、视频安装等要求。
鼓励新建住宅使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并预留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线接口。
第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安装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验收同步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电梯改造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有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改造单位进行。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的,改造单位应当在取得电梯产权单位同意后进行改造。该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出具改造合格证、更换电梯铭牌,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梯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要求制造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免费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销售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性负责,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一)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二)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翻新拼装的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单元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