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本省特有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https://www.daowen.com)

(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需要占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鼓励科研育种机构、种子企业利用优异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