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和设施建设
2026年03月11日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和分拣中心。(https://www.daowen.com)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