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以及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排气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验,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停止使用,限期维修。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https://www.daowen.com)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鼓励提前报废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车,加快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过境国道、省道的运输车辆污染防治应当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禁止过境货车、农用车进入城市建成区行驶。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进入建成区的,应当按照《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使用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遗撒或者泄漏;重型散装物料,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者密闭措施运输;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