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作出修改
2026年03月11日
六、对《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2.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https://www.daowen.com)
4.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5.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运输中泄漏、散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