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26年0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同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智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城乡一体、突显特色、政府引领、市场运作、开放共享、惠民便民、创新驱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应用推广、智慧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构建统筹高效的组织体系和运行通畅的推进机制;组织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制定建设管理、推进保障的政策和措施,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共性基础网络、通用功能平台和大数据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智慧城市发展投资融资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智慧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https://www.daowen.com)
(二)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审核、监督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四)建立推进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五)制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企业的合作制度,为智慧城市提供智力支撑;
(六)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落实智慧城市推进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