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以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四)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矿坑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炼焦、化工、炼油、冶炼、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印染、染料、放射性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五)倾倒、堆放、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转运站;

(七)可能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https://www.daowen.com)

(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废液、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从事农牧业活动;

(四)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

(六)设置旅游娱乐设施、餐饮服务项目;

(七)可能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炼焦、化工、炼油、冶炼、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印染、染料、放射性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在辛安泉域范围内,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矿山渣场、垃圾填埋场以及危险废物堆放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以及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回填。

第二十条 在辛安泉域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岩溶地下水,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经批准取用辛安泉岩溶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不得超出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转供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确需改变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辛安泉岩溶地下水开采,实行区域限制许可制度,制定各县(市、区)岩溶水开采控制指标。对岩溶水取水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新增岩溶水取水许可;对岩溶水取水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新增岩溶水取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辛安泉域岩溶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人为干扰监测设施以及监控设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不足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其他行业取用岩溶地下水。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镇中水、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防治工业点源污染和农村农业面源污染,保障水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预警、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提高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