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