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瀛湖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瀛湖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核挖掘、占用道路、绿地,或者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围圈、填堵文瀛湖水体、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景区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https://www.daowen.com)

(四)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文瀛湖水体排放污水、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在文瀛湖水域内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破坏水环境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