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的主要事务和时机

二、律师介入的主要事务和时机

(一)企业注册成立期

在企业注册成立期,律师可以向创业者提供的服务包括:何时成立注册企业,注册成立何种性质和形式的企业,注册成立企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

企业法律形态指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它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大体上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及时机决定自己企业的法律形态。不同企业法律形态有不同的要求,包括开办和注册企业的资金、开办企业手续的难易程度、风险责任的大小、纳税额的多少、筹措资金的难易、寻找合伙人可能性的大小、企业决策的复杂程度、企业利润的多寡等。企业法律形态不同,其特点也各不相同,我们只有详细了解其特点,才能为选择企业的法律形态做好充分的准备。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只需一个人或一个家庭,人数上没有过多限制,注册资本也无数量限制,开办手续较简单。业主只需要有相应的经营资金和经营场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即可。个体工商户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起字号。在经营上,由于全部资产属于个人所有,决策程序较简单,不受他人制约;在利润分配上,全部利润归自己或家庭,但同时对外要承担无限责任,相应的风险也比较大。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数量与注册资金上与个体工商户相似,但设立手续比个体工商户要复杂,需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必要的从业人员。在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上与个体工商户相似,决策程序简单,利润归独资人,同时负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

业主两个人以上,无资本数量限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有书面合伙协议和实际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利润,并共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

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根据从事的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从事科技咨询服务行业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从事零售行业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从事批发性商业及生产性行业的,最低注册资金为50万元。法律对其最高注册资金未做限制。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还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管理公司事务。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也较为复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创业者而言风险最低。

(二)创业团队股权的分配

股权结构是企业中不同类型的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设计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股权结构会影响到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若股权设计不合理,则会导致企业股权结构混乱、股东不合、核心人才流失、丧失企业控制权、企业出现僵局等严重后果,企业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和限制。如何利用合理的股权结构开拓企业高速健康发展的出路是创业者和企业家重点关注的问题。

1.关于公司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是创始人掌握企业的根本权利,它决定公司的命运。要实现创始人的控制地位,首先要了解一个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它的组织架构。从公司的治理结构上来讲,通常是一个三层的治理结构:最高层是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层是公司董事会,第三层是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控制权。

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权利实现与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持股多少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大小,以及股东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做特别约定外,股东的股权比例决定了其表决权的大小,简言之,在通常情况下,股东的股权比例决定了其在公司话语权的大小。

对于股东的表决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存在五条重要的股权比例红线,从小到大依次是:

(1)持股百分之一及以上:拥有股东的代位诉讼权。

核心权力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位诉讼权,即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代位诉讼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享有代位诉讼权的条件有所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均有权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即使该股东的股权比例小于1%。不过,《公司法》并没有剥夺股权比例小于1%的小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高层的监督权,因为这些股东也可以通过其他有资格的股东或者通过代表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意愿。

(2)持股百分之十及以上:拥有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核心权力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权利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有权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10表决数的股东,有权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法》赋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和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临时股东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重要性,在于参与人可以依法通报信息、平等对话、对新提案表决,从而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现有的人事格局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布局,使公司发生根本改变。临时股东会和定期股东会的决议法律效力相同,临时董事会和定期董事会的决议法律效力也相同。

(3)持股三分之一及以上: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该比例的意义在于阻止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3形成绝对控股,即针对取得公司绝对控股权股东的防御性股权比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1/3席位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4)持股二分之一以上:则被称为控股股东。

公司的普通决议,包括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创立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相对过半数,是指相对于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而言过半数,不出席会议的则不统计入内。相对过半数表决形式,是比较宽松的简单多数决,因此,其表决事项不及绝对过半数表决规则所规制的事项重要。在创始人无法成为绝对控股股东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股的情况下,持股超过50%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公司的话语权。

(5)持股三分之二及以上:则成为绝对控股。

公司章程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股东集体合意产生的记载法定信息和公司规则的法律文件。《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非经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能修改。如果把公司比作“家庭”,就非常容易理解其极端的重要性。公司合并、分立对股东、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公司形式的变更,导致公司的治理结构、法律适用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公司解散,将会影响更多主体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也很复杂。所以,在公司法层面上,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与公司合并、分立的重要性相同。因此,《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2/3以上绝对多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2/3的相对多数(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础)通过。

2.初创公司股权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股权设计,复杂微妙且考验技术。如果处理得不好,它不仅可能会对重要的合作关系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也可能将一次创业良机扼杀于萌芽之中。当变化不可避免地发生时,要么你和合伙人不得不劳心费神重新谈判以消除混乱、重上正轨,要么你们勉强忍受不公平的蛋糕分配。不管哪种方式,关系都将受损,造成的裂痕有时无法修复。

以合伙股权设计为例,要重点考虑几个方面:

(1)一定要有大股东、核心股东,就是通常所说的“带头大哥”。一个公司在初期发展的时候实际上是比较脆弱的,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市场能力都是比较弱的。如果这个时候没有一个主心骨或者大家的意见比较分散,通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一个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创业初期的时候要聚焦,要集中资源把事情做好。这个时候需要有个当家的。如果一开始的时候股权过于分散,谁都想当老大,谁都想控制公司,最后公司就分崩离析了。

(2)股权是融入而非融资。对于一个初创企业,人是最重要的。在选择合伙人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他的价值观、资源、能力,所以资金不是最重要的,人是最重要的。

(3)要有主营业务和管理团队。也就是说,做一个项目一定要有核心的东西,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团队。

(4)要规范合伙人的进入机制。合伙关系是近似于婚姻关系的长期深度绑定。一定要选对合伙人。选择合伙人有几个参考标准。一是要和有共同价值观的人合作,创业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如果遇到困难就退缩,显然这样的人不适合做合伙人。二是找有共同理想的人。如合伙人是不是有共同的理念、价值观,对行业的认识是否足够深入。所以,对于和谁合伙,找什么样的人合伙是非常关键的。选择合伙人就好比选择人生伴侣,如果选择错误的话很有可能要承担一些不利后果。合伙人当中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需要建立规则,通过有效的规则去解决合伙关系里面的利益关系,如情感关系、分工关系、管理关系等。只有合伙关系和谐,才能保证项目健康发展。

(5)设计合理的股份分配方案。在股份比例上建议大股东占三分之二(67%)以上多数的比例才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比如增、减资,合并等重大事项。《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初创企业,建议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在合伙企业当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三人以上合伙。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没有大股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因为在股权设计的时候股权比较分散。对于三人以上的股权结构,最简单的设计原则是一股东所占比例大于二股东所占比例加三股东所占比例。

在股权设计方面要注意,公司初创时期,一般情况下,建议不要出现导致僵局的股权比例,比如说五十比五十。除非两个人永远一条心,永远意见一致;否则,当出现任何不一致意见的时候,所有的事项都通不过,最后公司就会陷入僵局。

(6)明确合伙人退出机制。关于合伙人股权退出的规则有几个注意事项:

第一,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要写到公司章程里面去。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如果章程里面不能把个性化的条款写进去,应该要把个性化的条款体现在投资协议里面,当章程和投资协议约定不同的情况下,投资协议优先。

第二,合伙人退出时价格的确定。比如合伙人投了一百万,占股20%,那退出的时候怎么退?如果是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就要中途退出,是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还是全部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退出?如果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怎么作价?按什么价格退?如果公司赚钱怎么退?是不是要把溢价的那部分分走?这些都要事先在章程里面或者投资协议里面约定。

第三,合伙人离婚后股权的处理。如果设计专利防火墙的话可以这样约定:当股东出现离婚的情形时要约定不做身份的分割,只分割价值。另外,对股东发生意外后股权的处理问题,可以约定不继承身份,只继承股权对应的价值。

第四,股权分配比例跟合伙人贡献不匹配时的处理。随着公司的发展和成长,合伙人在企业里面所起的作用不一样了,比如曾经排名第二、第三地位的股东,随着公司战略布局、发展,他成为公司的核心和灵魂,这时股权要不要调整,有没有调整的机制?可以考虑以下建议:在前期预留一部分股权放在期权池里面,从预留的股份里面做一些安排。

股权分配不仅仅是技术,也是一门艺术,它需要公司创始人有足够的智慧去包容,方可让企业走得更长远。尽可能把兄弟情谊放到制度中去,不要用兄弟情谊去追求共同利益,而要用共同的利益追求兄弟情谊,这样的合作才是长久的,才是有利于各方的。

(三)融资问题

在我国《公司法》中,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有两种途径:一是企业成立时通过发行股份向股东募集股本,这对采取公司制的中小企业具有普遍适用性;另一种是通过国内外的资本市场在企业成立之后募集资金。

风险投资,在目前而言,是很多创业公司迅速做大的资金来源主渠道。因此,在引入风险资本的同时,要考虑经营管理权的让渡安排和股权的安排,以及退出方式的安排。

债权融资方式主要涉及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贷及私人之间借贷等,这中间涉及担保、抵押的问题,一般而言利率也较高。初创企业更需要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必要时辅之以法律手段。

【课外资料】

创业初期,你可能遇到的七大法律风险

20年前,打破铁饭碗的下岗潮,间接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当下国内创业变成了流行词汇,并将创业潮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据了解,目前国内每天诞生的新公司达到4000家左右,而在这些新诞生的公司中,又有很大一部分的创业者是属于完全没有公司经营或者法律经验的人士。

笔者根据多年的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为大家总结提示一下初创企业最容易出现的七大法律风险。

1.合伙做生意,却不知道自己的企业性质是什么

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或者从事市场经营的主体性质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形式,而各种形式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很大的区别。例如,最常见的几种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下股东是按照自己实缴或认缴的股本金,按照股份比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则是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则是以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每一种形式下的创业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合伙创业者对企业可以享有的权利都有很大的区别。创业者需要根据自己和其他合伙人的经营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性质。

2.随意认缴注册资本,误认为企业注册资本额越大越好

2014年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我国正式施行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说,创业者无须再筹集资金用于注册资本的缴纳,也使创业者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

但伴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施行,许多创业者陷入了认识误区,认为注册资本反正不需要实际缴纳,认缴的数字越高就代表企业的实力越强。事实上,注册资本的认缴额代表了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限额,如果创业者认缴的资本额大大超过了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如在公司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则必然导致创业者变卖所有财产也难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出现。

3.股东或合伙人之间没有签订完善的《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

目前我国的创业者中许多都是属于朋友或者亲人之间的创业,许多创业者也因为各种面子原因或者缺乏法律意识而忽视了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的签订,仅仅按照工商要求签订一份完全没有实际操作性的工商版协议。

股东协议、合伙协议及公司章程等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的宪法,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于收益分配、公司经营、对外投融资等各项事务在发生纠纷时都要依据相关协议及章程的约定来进行判定,如果缺乏一份切实有效的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章程,股东或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界定,吃亏扯皮的事也更加容易出现。

4.规范财务,避免个人和创业项目公司财产混同,以免个人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般人认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在理论上没错,但公司法上有一个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就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则股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账目混乱、私企不分、股东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运营费用、以公司资金添置个人资产等。通俗地理解,就是公司是我、我就是公司。这种情况,在创业团队是极其常见的,必须引起创业者足够的重视。

5.关于融资

关于融资,相信是互联网创业者最关心的问题。融资好比找对象,也要讲究门当户对。只有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才能吸引投资者,在谈判时才会更有底气。

融资成功,好比恋爱后的结婚(当然,资本最终要与企业分手),所以,需谨慎选择投资者,融资谈判和融资合同签署须慎之又慎,特别是对赌条款、稀释和反稀释条款、风险补偿条款、清算条款、公司权力机构构成安排等条款的约定,最好能取得专业法律人士的支持。

6.创业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涉及公司尤其是创业型公司日常经营的方方面面,公司或者说一个项目的命名可能涉及商标权,新产品则涉及专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于唯一性,如果耗尽自己的思维与才能开发的新产品却因为专利权问题产生纠纷,致使产品无法投入市场,或者给公司和创业者带来巨额赔偿损失,则实在是得不偿失。

7.公司管理人员缺乏合同管理意识,合同履约能力差

合同是公司经营管理与对外合作中最重要的基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自身是否具有严格的履约能力都是创业者在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但事实上,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缺少合同履约经验,许多创业者都无法正确对合同进行有效的评估,而初创企业的合作对象又多为具有丰富经验的大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初创企业就极易陷入合同陷阱,导致商誉和经济的受损。

总之,一个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涉及了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企业的法律规定已经非常完善,创业者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在企业创业阶段为企业扫清发展中的障碍。[1]

思考:以上法律风险是每个初创企业都会遇到的吗?除了上述风险,还有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