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研究背景
随着历史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罚的实施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减刑和非监禁刑罚已成为刑罚科学合理化的重要里程碑。
社区矫正最早出现于欧洲,源于非监禁刑和行刑社会化思想。在不断适应社会生活改变和犯罪情势变化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发展成熟,成为一项有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刑罚多样化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很多国家纷纷效仿并依据本国国情进行不断的本土化改良,使其能够扎根于本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历经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1]2012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先前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同年3月1日,该办法正式实施。其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生活。同时可以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起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2019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历程中迈出的坚实一步,也是我国第一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制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其明文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的选用机构、职责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解决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尚未规定细致的内容,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大讨论。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法治建设的关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治改革在各个方面也是齐头并进,势不可挡。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依法保障人权,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降低国家对犯罪行为惩罚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今,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然成为不可缺少的一种执行方式,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既充分体现了对矫正人员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符合我国现代刑法的谦抑性。随着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将会不断地扩大,管理手段更加丰富,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将越来越多,社区矫正工作责任重大,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有利于建立完善配套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使社区矫正领域的法律建设逐步丰富起来,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构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