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方法

二、针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方法

由于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的特殊性,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时应当考虑其特殊性,采用适合女性的矫正方法。

1.根据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文化程度低的特点实施教育矫正

在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中,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弱者占相当一部分。对此,在实施矫正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以教育为理念,可以通过组织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的方式提高她们对律的认知,并培养她们的法律意识。在具体方法上可以采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读法制报纸等多种教育形式,使她们了解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进而让她们在内心界定一种自由的范围,不突破这个范围。

2.根据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负担重的特点实施心理矫正

在谈及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区后的心理状态时,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反映,这些矫正对象一方面认罪态度和服刑意识都比较好;另一方面则普遍心理负担重,感到见不得人、丢面子、抬不起头,害怕邻里亲属、子女知道等。[16]这也导致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封锁自己,不愿与外界交流,更不愿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针对她们作为服刑人员的角色认同感很差,心理障碍、心理问题较多等情况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和特点等,建立针对她们的心理矫正个体档案。通过这种方式,研究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执行预案并分析。借此,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帮助她们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排除犯罪诱惑力,并且增强抗外界干扰力,增强女性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帮助她们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

3.根据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经济条件差的特点实施帮助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由于犯罪的影响,大多会出现没有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尤其是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在再就业时往往遭遇身份和性别的双重歧视,生活更加困难。因此,在对女性罪犯进行社区管理教育的同时,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能够迅速有效地从情感上拉近与矫正对象的距离,取得其信任并产生矫正的动力。对于符合最低社会保障条件的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应尽可能帮助她们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有条件再就业的女性矫正对象应尽可能帮助她们获得新的就业机会,让她们能够自力更生,更好地融入社会,摆脱经济生活的困境。

4.关注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婚姻家庭状态,及时调解

对于不少女性而言,在没有其他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婚姻家庭是她们唯一的归宿和依赖。而由于她们曾经的犯罪服刑经历,心里更加敏感和脆弱,丈夫、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对她们的态度尤为重要。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工作时应当更多关注她们的婚姻家庭情况,如发现有配偶或子女对女性矫正对象不接纳、不理解等情形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时,应当及时介入并帮助调节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帮助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在较为稳定的环境中进行再社会化和改造。如果实在无法缓和家庭矛盾,可以向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一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她们摆脱恶劣的家庭氛围并合法地维权。

当前,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研究仍在发展期,研究视野也从宏观政策向具体决策执行转变,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存在的历史还很短,社区矫正实践中“一刀切”的问题必须进一步解决。从目前《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而且《社区矫正法》也专门通过一章规定了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特别内容。但是,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女性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各地也都在探索这种特殊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矫正管理。因此,以未成年人、老年人、女性等具有自身特殊性的犯罪人作为矫正对象的分类化社区矫正,以及相关个性化的矫正方式和措施逐渐成熟并在不久的将来形成较为系统的社区矫正内容是值得我们期待的。

【注释】

[1]自正法:《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证考察与治理路径》,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41卷第10期,104页。

[2]广东省检察院:《广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http://www.gdzf.org.cn/zwgd/201805/t20180530_944407.htm,2018年12月24日。

[3]张学超:《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218页。

[4]高一飞、贺毓榕:《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于《中国司法》,2020第8期,84~88页。

[5]张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现状及推进路径——以我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为切入点》,载于《长白学刊》,2021年第6期,95页。

[6]张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现状及推进路径——以我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为切入点》,载于《长白学刊》,2021年第6期,98页。

[7]童玉梅、鲁海峰、邓小玉等:《社区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与健康教育模式的研究》,载于《中国医药科学》,2020年第10卷第20期,170~173页。

[8]卜俊杰:《老年人犯罪特征、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380份案例研究》,载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12月,73页。

[9]邹欣艺:《“积极老龄化”视域下老龄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探析》,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22年第5期,54页。

[10]吴宗宪:《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载于《中国司法》,2011年第8期,77页。

[11]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204页。

[12]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208页。

[13]赵祖斌:《农村地区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载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16卷第4期,101页。

[14]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209页。

[15]叶刚:《老年人社区矫正实证研究》,2021年5月,26页。

[16]胡玉姗、姚思慧、朱海蛟:《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和再犯罪预防探析》,载于《法制与经济》,2011年3月,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