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刑事制裁性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内进行的,罪犯并没有被羁押而完全失去自由,但它仍然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刑事制裁。社区矫正人员是从事了犯罪行为并且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的罪犯,这是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前提。社区矫正的刑事制裁性,决定了它必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是由刑罚的惩罚性决定的,也是由刑事判决的性质决定的。同时,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也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公众普遍的、天然的、本能的诉求。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刑罚执行就难以有效发挥其遏制犯罪、警示社会的基本功能,甚至导致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本身产生怀疑或者排斥。社区矫正惩罚性主要表现为:
(1)社区矫正人员要服从管理和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社区矫正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如报到、报告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迁居审批制度,会客制度,走访考察制度等。
(2)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和行动受到一定限制。如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适用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还会被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
(3)社区矫正人员在权利方面会受到一定的剥夺。社区矫正人员虽然在社区内服刑,但是,其身份毕竟是罪犯,这种犯罪的经历和罪犯的身份,会导致其丧失某些权利。比如,依照相关法律,有犯罪经历的人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职业或报考某些职位等。
(4)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参加教育矫正活动,接受改造。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必须参加社区服务。
(5)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必须接受严格的考核。各地均制定了比较明确、详细的量化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类别和处遇。
(6)社区矫正人员如果不服从监管,会受到相应的惩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照法规,根据其具体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重新犯罪或严重违规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要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