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价值
社区矫正成为当下中国刑罚实践重要的选项,原因在于社区矫正自身的价值与功能。社区矫正的价值是指通过进行社区矫正活动,满足社会或他人物质的、精神的需要所做出的贡献和承担的重任。但是,社区矫正并非就是完美无缺;同样,监狱行刑的弊端虽然客观存在,但是监狱行刑的优势却也无法抹杀,而且随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完善,监狱行刑的弊端会得到相当程度的克服。基于对监狱行刑弊端的审视,社区矫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制度的首要价值即在于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传统机构封闭式行刑的主要弊端就在于行刑机构与社会的隔离和行刑目的在于犯罪人之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随着现代教育刑主义的兴起,行刑的主要任务已经变为矫正犯罪人之反社会人格,促成犯罪人之再社会化转变。犯罪人之再社会化是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仍然需要具备一般社会化之必要条件。社会化的含义就在于“个人通过学习群体文化、学习承担社会角色,来发展自己的社会性”。个人的社会化就是人对社会的适应、改造、再适应、再改造的矛盾运动过程,其中心内容包括教导生活技能、传递社会文化、完善自我观念、培养社会角色等。[49]可见,社会化是离不开社会环境的,人的社会化也只能在社会中完成。个人的社会化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可能不能正常完成,甚至在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形成反社会心理。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社会文化日趋多元化、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个人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学习更加难以顺利完成。对那些不能完成正常社会化过程的人,社会统治者就会采取各种形式促使其再社会化,即通过创造各种有利于社会化的环境,使需要再社会化的人“有意忘记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接受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减少对罪犯自由活动的限制、扩大罪犯与外界社会的各种联系,增强了罪犯与再社会化所需要的社会正常环境之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从而能够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社区矫正制度还使得罪犯有了积极矫正的信心,有利于罪犯形成积极的矫正态度,这些都有利于罪犯的矫正和再社会化。
(二)有利于行刑处遇的人道化
行刑处遇的人道化是现代刑罚执行活动的基本要求。社区矫正制度扩大了罪犯的活动自由,增加了罪犯生活的自主性,从而大大提升了罪犯的生活条件,实现了行刑处遇的人道化。
现代刑罚已经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罪犯,追求狭义的报应,也不仅仅是通过对罪犯的严厉的惩罚来威慑潜在犯罪人,追求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更不仅仅是简单地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剥夺其犯罪能力,而是追求报应、威慑、剥夺、矫正一体化的综合行刑目的。行刑处遇的人道化不仅是实现刑罚综合目的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罪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谴责与制裁,但是根据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的研究结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复杂的,并不仅仅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说,犯罪人也是被害人,是不良社会环境的被害人。犯罪人大多处于社会底层,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远比社会平均水平低;他们的生活环境远比社会一般成员恶劣。即使是表面看来物质生活环境优裕,但是也可能精神生活并不丰富,甚至有些人犯罪与其基因有关。因此犯罪人固然应当接受道德和法律的谴责与制裁,但同时也应当受到社会的关爱与同情。彻底抛弃犯罪人是不可能的(除死刑和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外),所有的犯罪人都最终要回归社会,对犯罪人过于严厉的制裁和道德上的抛弃将可能令犯罪人丧失再社会化所必需的和谐的人际环境。
行刑处遇的人道化也有利于犯罪人的矫正。陈士涵研究员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证,他指出:人道主义的改造机理就是感化,这主要是通过罪犯人格中的情感、需要和良心而发生作用,实现其功能的。人道主义包含的感化教育首先作用于罪犯人格世界中的情感,推动罪犯改恶从善。“情感与人的社会活动密切相关:肯定的积极的情感能够有力地推动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而否定的消极的情感则能极大地阻碍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罪犯本来基于特定的身份而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谴责与制裁,因而总体的情感是消极的、自卑的。而人道主义的行刑处遇,将有效化解这种对立,感受到自己仍然受到社会的尊重,感受到社会的关心,感受到自己的价值,这种积极的情感将有效推动罪犯改恶从善。人道主义直接作用于罪犯的人格动力系统,使罪犯的需要得到满足,从而为罪犯需要层次的提升奠定基础。人道主义的行刑处遇关心罪犯的日常生活,关注罪犯的情感世界,尊重罪犯的自尊和人权,为罪犯的学习和提升创造条件,从而有效推动罪犯的需要层次的提升。
人道主义作用于罪犯的道德良心,实现“用爱交换爱,用信任交换信任”的过程。监管人员的人道主义感化将有效促使罪犯麻木的灵魂得到软化,萌生爱、关心、信任、尊重、感激等情感、情绪过程,从而促使罪犯再社会化[50]。
(三)有利于降低国家行刑成本、合理配置资源
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减少了对罪犯活动的限制,增加了罪犯活动的自由,将设施内矫正修改为设施内矫正与社会内矫正相结合,从而大大降低了行刑的物质成本,有利于节约国家行刑资源。据统计,2004年我国全国监狱总支出为206.8亿元,年均在押犯为1511770人,监狱行刑成本为每人每年13326.7元。经济发达地区的行刑成本更高,在上海关押一个罪犯的成本为每人每年2.5万~3万元。而目前上海的年均社区矫正支出为3000万元,按照年均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000人计算,其成本仅为每人每年6000元。[51]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11万人,目前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约67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52]可见,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利于节约国家行刑资源,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更需要隔离、更难以矫正的其他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罪犯身上,进一步提升监狱行刑质量。
刑罚的执行不仅要考虑到刑罚目的是否能够得到实现,还要考虑到实现这些刑罚目的是否经济。推进社区矫正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在国家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经费不变的情况下,推进社区矫正也可以起到合理配置行刑资源的作用。现在,通过推行社区矫正,控制监禁人口,就可以大量节省用于监禁方面的行刑资源,从而起到合理配置行刑资源的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有效降低了监狱行刑的物质资源,有利于国家将行刑资源集中到最难矫正的犯罪人身上,从而大大提高行刑的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犯罪人成功重返社会的行刑目的。
发展社区矫正还可以更有成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例如,增加在社区中的资金投入,可以建设社区基础设施、改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邻里关系、发展社区预防犯罪体系、帮助罪犯家庭改善生活和促进罪犯就业等,这些都会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稳定,可以有效地遏止犯罪。
(四)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在一个处于和平时期的社会中,犯罪是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最集中的体现,而刑事司法工作是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最重要的正式领域之一。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11万人,每年列管120多万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53]
【注释】
[1]何显兵:《社区刑罚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89页。
[2]严振书:《转型期中国社区建设的历程、成就与趋向》,载于《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3]李怀胜:《社区矫正工作实操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4页。
[4]宵禁令(curfew order)是指要求犯罪人(特别是少年犯罪人)在夜晚一定时间之前或者期间不得到街头或者其他特定场所的命令。在当代西方国家中,这种命令通常由法官在宣告缓刑时作为一种缓刑条件加以规定,也可能由假释批准机关在批准假释时作为一种假释条件加以规定。
[5]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20页。
[6]吴宗宪译:《欧洲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10期,71~76页。
[7]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10页。
[8]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9~21页。
[9]贾宇:《社区矫正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76页。
[10][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2~54页。
[11][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86页。
[12]吴宗宪、陈志海、叶旦生、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90~95页。
[13]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42页。
[14]袁登明:《行刑社会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65页。
[15]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327页。
[16]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23页。
[17]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497~498页。
[18][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376~378页。
[19][美]理查德·艾伦·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林毅夫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297~298页。
[20]吴宗宪、陈志海、叶旦生、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96~97页。
[21]刘强:《刑罚适用模式的比较研究》,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4期。
[22]郭建安:《社区矫正:改革与完善》,载于陈兴良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20页。
[23]郭建安:《社区矫正:改革与完善》,载于陈兴良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19~320页。
[24]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315页。
[25]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65页。
[26]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载于《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
[27]姜祖桢:《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75页。
[28]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载于《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
[29]孙辉:《罪犯的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模式比较——以上海市为例》,载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30]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83页。
[31]邓志伟:《社会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10~11页。
[32][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3年,265页。
[33]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12页。
[34]赵宝成:《罪犯“监狱化”初探》,载于《政法论坛》,1992年第4期。
[35]张甘妹:《刑事政策》,三民书局,1979年,282页。
[36]张平吾:《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台湾大学出版社,1999年,727页。
[37]姜祖桢:《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82页。
[38]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715页。
[39]王智民:《当代国外犯罪学概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3页。
[40]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541页。
[41]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179页。
[42]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225页。
[43]王爱立、姜爱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110页。
[44]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2012—2017全国社区工作统计分析报告》,法律出版社,2018年,5页。
[45]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183页。
[46]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249页。
[47]吴宗宪:《刑事执行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337页。
[48]翟中东:《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88页。
[49]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18页。
[50]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学林出版社,2001年,670~675页。
[51]王珏、王平、杨诚:《中加社区矫正概览》,法律出版社,2008年,21页。
[52]王爱立、姜爱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365页。
[53]王爱立、姜爱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