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刑事补偿理论

九、刑事补偿理论

刑事补偿理论最早,源于贝卡利亚的论断,他指出:“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而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惩戒吗?使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10]由此可见,刑事补偿理论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监禁刑,最多的体现的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很难补偿其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只有在行刑社会化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对社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劳动等方式,补偿社会。由此可见,刑事补偿理论与行刑社会化理论相符合,刑事补偿理论是行刑社会化的坚实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随着刑罚宽和、人性化理念的进一步传播,刑罚的目的也逐渐由以惩罚报应为主转向以教育改造为主。同时,在实践发展方面,犯罪人出狱后重新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使人们完全依靠监禁刑来防止再犯罪的想法破灭了,加之现今监狱人满为患,经济负担重,经费严重不足,这一切因素都促使各国开始寻找一种新的途径来解决犯罪和再犯罪的问题。于是,刑罚模式,由以死刑、肉刑为主,转向以自由刑、罚金刑为主,现今正在发生一次新的历史性的变革,即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