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量报应
等量报应,是指刑罚给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在量上有对等关系,主要强调要在损害形态上要做到相等,也被称为等害报应。主要的代表人物就是著名哲学家康德,康德认为:“某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替代物能够用他们的增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必须死,处死他,但不能对他有任何的虐待行为,使得别人看了感到恶心和可恶,是一种对人性的毁损。”由此可以看出来,康德提倡等害,但反对酷刑,提倡刑罚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