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

三、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性是其根本特征之一。所谓非监禁性,是指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执行刑罚或者考察,而不是将他们收押到监狱、看守所等封闭性刑罚机构中。社区的开放性,不同于传统的刑罚执行机关的封闭性,罪犯不需要与社会隔离,他们仍然可以生活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享有较大的自由度。虽然其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工作和日常生活不会由于服刑而受到严重干扰。这种开放式的改造有利于罪犯与社会的融合,有效避免罪犯“监狱人格”的形成,更好地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主要表现为:

(1)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未被监禁、羁押。

(2)社区矫正对象仍然可以居住在自己家里,生活在社区开放性环境中。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都不会因服刑而受到太大的冲击或干扰。

(3)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保留很大程度的行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