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综合刑理论

六、综合刑理论

在西方,各国的主流刑罚思想先后经历了威吓主义、均衡报应主义、预防主义,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充分说明在刑罚的价值取向上选择过于单一的方式,是注定要失败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马丁森报告提出更新无效论,该理论引发了人们对当前教育刑思想指导下的行刑模式的反思。同时,刑事犯罪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新的问题,如犯罪率激增、累犯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状况持续恶化等社会现实,让人们有了更“合理”而又“充分”的理由去怀疑。由此导致了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后刑事政策的转向,转向了主张惩罚和威慑效应的新古典主义,综合刑思想成为美国主导的刑事政策。

综合刑理论,产生于20世纪中期,是在个别预防理论纷纷遭到失败后产生的。个别预防理论旨在预防和减少犯罪和再次犯罪,但实际上,重犯率却成倍增长,这就迫使人们重新审视个别预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样,人们又重新找回以前的理论,早已被人们抛弃的报应论和一般预防论又一次被重新拾起且受到重视,并加入了个别预防的一些合理因素,多个理论结合而成了西方刑罚理论的主流思想。

综合刑理论是具有多面性的刑罚概念,它是多种刑罚思想之间的平衡,它是建立于报应与预防两个思想的权衡与调和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以惩罚为目的,同时达到矫正目的。希望通过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来中和其所犯下罪行,并满足社会大众对正义的需求。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贯穿对犯罪人的矫正工作,以达到使其能够重返社会且不再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以一般预防为目的。希望通过对已经犯罪的人执行刑罚,从而对有潜在犯罪危险的人产生威慑作用,以达到预防其犯罪的目的,这是综合理论的基本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