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措施

四、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措施

(一)开展教育活动

教育是社区矫正最重要的手段,也是对老年人社区矫正不可缺少的一种矫正措施。

1.开展法律知识教育

很多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缺乏法律常识,并不知道自己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因此想要有效预防老年犯罪人继续犯罪的有效方法就是让他们知道法律,并对自己行为有一个准确的预测。所以,在对老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时,首先应当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了解各种法律知识,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所犯行为的性质,建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形成法律意识,从而避免他们再一次犯罪。

2.开展身心健康教育

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顺利进行也要关注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老年人只有在身心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更好地改造,实现矫正目标。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者可以邀请当地医院老年科医生为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高血压疾病或者其他疾病防治方面的授课,或者邀请当地心理咨询协会相关人员开展应对挫折的团体心理辅导教育等,保障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

3.开展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

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不同于青少年,他们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具有丰富的人生和生活经验。他们往往比较固执,也不愿意接受别人的观点,更不能接受别人的批评。因此,针对老年人进行教育时不能再像教育青少年那样,必须要有针对老年人性格和心理特征的教育方法,区分不同人采用个别化的教育方式。尤其是不能像对待孩子那样,强求老年人改变他们多年形成的行为习惯。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每个老年人都会形成自己的一套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也可能是不恰当、不文明的,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不能赞同的,但是,只要与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和重新犯罪无关,就没有必要非得让他们改变。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上述教育过程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重视个别化教育。正如上文提到的,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无论是其身体健康状态抑或是心理状态,都有别于年轻人。他们往往具有强烈的自尊心,特别是在比自己年轻的人面前,往往很注意保持尊严。如果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注意这个特点,就有可能激起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反感、对立和其他消极情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活动时,应当尽量以个别教育的方式进行,应当尽量避免将他们与年轻人社区矫正对象聚集到一起开展活动。其次,教育工作中要细致耐心。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很多都比较固执,不轻易相信别人的言论,再加上他们的感觉器官的功能也在逐渐衰退,思维也越发迟钝,不能对他人的行为迅速做出反应。因此,在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活动时,必须考虑他们的接受能力,细致耐心地解释,不能急躁更不能命令他们。除此之外,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说教要视情况而定,不宜过于频繁。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良好,也有悔过的意思且通过各方面评估不具有再犯可能的,可以在教育频率上有所减少,从而保证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最佳教育效果。

(二)公益劳动的矫正方法

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方法中一项很有效的矫正方法。可以通过劳动的方法让社区矫正对象为社会做出一些服务和贡献,让他们在劳动中收获人们的尊重,也能让他们重拾自己对社会的价值,具有较好的正面影响作用。但是让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则需要持谨慎的态度,因为老年人身体状况已经不能胜任较强的劳动,也无法完成较重的劳动。因此,在采用参加公益劳动这一矫正措施时应当区分老年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首先在年龄方面,60周岁到65周岁的老年人,他们的身体并没有像75岁以上老年人那样衰弱,甚至有些60多岁的老年人身体健壮,能够进行一些劳动。因此,对那些60多岁比较健康的老年人还是可以让其进行一些公益劳动的,但对于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进行公益劳动时则需要非常谨慎,能不用则不用,以免对社区矫正对象产生伤害。其次,还应当考虑矫正对象的健康状况。如果矫正对象有很多基础性疾病或者有明显的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状况,则尽量不采用公益劳动这样的矫正措施。如果法院判决可适用于公益劳动,则应该尽量进行体能消耗小的劳动,也应当尽量减少劳动次数。

(三)发挥家庭和邻里的作用

在对老年人社区矫正时不能仅仅依靠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为追求矫正效果最大化,应当尽可能地发挥老年人矫正对象的家庭以及他们邻里的作用。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再次违法、犯罪,与他们的家庭关系有直接的联系。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一个家庭如果充满了矛盾冲突而且无法调和时家庭成员的情绪也会受到极大影响。事实证明,有部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是由于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引起的。尤其老年人进入老年后在很多方面不适应,情绪不稳定,若加上家人的不理解、不支持等,都有可能激怒他们,导致他们选择一些极端的行为。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重视发挥家庭在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说服、动员、鼓励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监督等工作,监督、促进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在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中也应当注意发挥他们邻里的积极作用。处在社区矫正状态下的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平时主要在社区生活,因此,重视发挥邻里的作用,是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12]社区邻里中有很多与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年龄相仿的老年人。同龄人之间往往具有一种特别的默契,能够彼此理解对方的内心,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也能够与他们的想法产生共鸣。因此,在心灵和思想方面同龄邻里可能比家庭成员或者子女更能够贴近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应当尽量利用和发挥老年人邻里的作用,通过他们与老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处、谈心、开导等,达到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并使其重返社会的目的。

(四)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助

社区矫正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帮助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多种问题。特别是对于很多高龄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而言,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帮困扶助,而不是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帮困扶助主要内容包括:

1.帮助维系正常的家庭关系

如前文所提到的,家庭关系是老年人能否悔罪并不再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有一个正常的家庭环境和家庭生活,他们就可能在家庭中过守法的生活,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如果没有一个起码的家庭环境,没有正常的家庭关系,他们难以得到家庭的温暖,他们就有可能在绝望情绪下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把帮助老年犯罪人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家庭关系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于长期服刑之后假释的老年犯罪人而言,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家庭关系,对于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老年犯罪人从监狱假释之后,首先要有一个可以栖身的家庭。如果没有可供食宿的家庭,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尽力帮助他们建立一个合适的家庭。如果家庭成员不接纳被假释的老年犯罪人,或者家庭成员对被假释的老年犯罪人有歧视、虐待等现象,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通过多方面的工作有效地解决这类问题。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要帮助没有家庭的老年假释犯重建家庭,还要帮助他们重建家庭关系。实在无法重新建立家庭关系的,可将他们安置在敬老院、福利院等,使其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社区矫正工作者一定要高度重视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预防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关键作用,调动一切力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2.帮助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老年人步入老年行列后,基本无法再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额外的收入,甚至有部分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无任何生活来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老年人年轻时以务农为生,缺乏其他的生存技能,年老后无法劳动耕田,又缺乏必要的养老保障,自力更生较为困难。老年人犯以农村居多,犯罪类型又多为侵犯财产,原因在于多数老年人犯在农村居住生活较为困难。[13]因此,为了解决好老年犯罪人的日常生活问题首先要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如果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要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以及其他社区邻里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各方面的关照。

3.帮助解决医疗卫生等问题

对于老年人而言医疗和卫生是头等大事。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尽力帮助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好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患病后能够得到必要治疗,避免由于无钱治病而发生重新犯罪等悲剧性事件。对于既无医疗保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发生严重疾病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与民政部门等的协商合作,帮助解决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费用问题。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者应当尽可能通过义诊等方式经常给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体检或者诊疗,让他们可以及时了解自己身体健康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救治。

4.注意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关怀

老年期也是一个心理问题增多的时期。例如,社会地位的下降,会引起他们不同程度的自卑、抑郁心理;生理功能的衰退,会引起他们的自我防卫、猜疑、被害妄想等心理,总担心自己受到别人的侵害;思维僵化、迟钝,难以接受新事物等心理变化,往往会使他们变得性格固执、以自我为中心、容易嫉妒别人、情绪容易激动,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等。[14]这些客观情况的变化会使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上产生波动,甚至产生落差。而这些心理变化或者心理问题有可能会促使老年人社矫正对象通过一些行为来发泄自己的不满,甚至可能通过一些暴力性的行为来满足自己内心的需求。这就是犯罪行为的一个诱因。因此,对老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或者多对他们进行关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心理问题,进而预防他们通过犯罪行为满足自己并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