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模式类型

一、社区矫正制度模式类型

社区矫正制度模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社区矫正主导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和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两种,以目的和基本出发点为标准进行划分的话社区矫正模式可以分为公众保护模式、刑罚执行模式和更生保护模式。

(一)国家机关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国家机关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是以国家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者,将行刑的空间从封闭的监狱空间转换到开放的社区,使一些犯罪行为人能够在开放空间完成服刑,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对罪犯的矫正目的。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犯罪学的标签理论。该理论从社会过程分析犯罪原因,认为一个人是否犯罪或越轨不是决定于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而是决定于公众的看法,社会给一个人贴上“犯罪”或“越轨”的标签后会使一些无辜清白的人被排斥于正常社会之外,迫使他们犯罪。这一理论尤其重视“贴标签”后的社会心理效应,认为人一旦被贴上“越轨”标签,便会受到歧枧,自己亦会改变自我观念及其对社会的态度,最终被迫走上犯罪道路。[6]因此,为了消除这种标签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国家应当通过行刑空间转换的方式,将部分符合条件的犯罪人转移到监狱之外服刑,以使他们不被标签化,能更好地预防他们今后的犯罪。

(二)社区自治主导的社区矫正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社区自治主导的社区矫正模式不同于国家机关主导的行刑空间转移模式。社区自治主导的社区矫正模式是以社区作为主导者,由社区成员对犯罪人的矫正共同承担责任,由社区身边的人为犯罪人改过自新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从而达到对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目的的一种社区矫正模式。其理论基础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认为,犯罪人实际除了侵害被害人之外还会侵害社区利益,犯罪行为是社区关系不良的一种体现。犯罪人的责任不是被动地接受刑罚的处罚,而是积极地挽回因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消除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区的损害。这就要求在处理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被害人和社区的需要。因此,社区矫正就应当由社区主导,在社区自治的范围内,犯罪人与社区充分互动,顺利完成教育改造的目的。

(三)公众保护模式及其特点

1.公众保护模式

公众保护模式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以公众安全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的社区矫正模式。所谓以公众安全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指社区矫正的实施根本上是为了公众的安全考量,保护公众安全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以加拿大为例,他们认为保护公众安全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曾经犯罪的人们通过再社会化的改造安全地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让他们成为守法的公民。这样一来公众就可以免遭不法侵害,公众安全则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障。但是,以公众保护为主要出发点的社区矫正模式会在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危害程度上进行重要考量,仅对那些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不至于危及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者进行社区矫正。

2.公众保护模式的特点

(1)社区矫正方式多样,适用时间较为灵活。公众保护模式下社区矫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等方式外还包括了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以及连续报告制度等。上述各种矫正方式适用的时间较为灵活,包括刑事审判前、刑事审判过程中,也包括审判后的执行阶段。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涵盖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者。社区矫正对象并不局限于某种或某些犯罪行为的罪犯,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因素是行为对公众的危害性程度。在公众保护模式下,并不是只有犯罪行为轻微的罪犯才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如在加拿大,对某些虽然犯有严重的罪行(如一级谋杀罪而判处较长刑期的犯罪人)但只要他走出社会之后不再危害公众安全都可以决定给予假释。而在诸多如休克监禁(或称间歇性监禁)等所谓的中间制裁中,针对短刑犯和初犯的严格监督的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监禁刑的非暴力性犯罪人。[7]

(3)矫正决定和执行机关相分离。公众保护模式下的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相分离的。在美国和加拿大,对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一般都是由法院决定。如果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或违反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则,法院则可以取消社区矫正,重新实施普通刑法措施。公众保护模式下执行社区矫正的部门为矫正局这一专门机关。在美国联邦司法部下设的矫正局分管联邦的监狱和联邦的社区矫正且基本上实行的是两级的垂直领导体系。在有的州和城市基层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又对工作者做进一步分工:如有的侧重写判决前的报告和假释前的报告,有的侧重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矫正服务,也有的按照罪犯的类别将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分为对财产型犯罪人员的管理、对滥用毒品和酒精的犯罪人员的管理以及对性犯罪人员的管理。[8]

(四)刑罚执行模式及其特点

1.刑罚执行模式

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执行模式是指完全把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刑罚的刑种予以广泛适用,从而其社区矫正具有执行刑罚性质而并不特别强调执行社区矫正要有回归社会的目的或者是对出狱人特别保护。因此社区矫正的决定多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出现,要求服刑人员强制执行。虽然在刑罚执行模式下社区矫正是一种刑法种类,但是社区矫正刑并不是单一的刑种,它是一种复合型的、多元化的刑种。以英国为例,他们将刑罚按照轻重等级划分成三种类型,即罚款、社区矫正刑和监禁刑。社区矫正刑属于其刑罚体系中的中等强度刑种,适用于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罪犯。

2.刑罚执行模式的特点

(1)通过各种社区矫正令丰富了社区矫正刑适用的内涵。刑罚执行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多以法院命令为主。法院一般以社区矫正令的形式发布社区矫正的命令。而种类繁多的社区矫正令正是刑罚执行模式的社区矫正所具有的一大优点。以英国为例,社区矫正刑包括一系列层次丰富、内容多样的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社区矫正令,而且社区矫正令在不矛盾的前提下可以共同适用。这些社区矫正令共享一个相同的法律框架,在诸如适用范围的前提条件、违反社区矫正令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令的撤销事由、数罪并罚原则等一些基础性的问题上是基本一致的。英国这种立法设计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有利于法官选择最适合的一种或若干种社区矫正令,有利于追求较好的社会效果。[9]

(2)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制健全。刑罚执行模式下的社区矫正有着区别于其他模式的执行机制。作为刑罚执行模式代表的英国建立了一套以中央国家缓刑局和地方缓刑服务局以及地方假释委员会为主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制。英国缓刑局是一个带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通过充足资金保障的非政府组织。缓刑局和缓刑服务局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考察被判处缓刑的犯人,领导管理缓刑集体宿舍,为无家可归的缓刑犯人提供食宿等方面的帮助,并指导监督考察社区服务的执行情况,为被监禁的犯人假释或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和生活出路提供咨询和服务。此外,对行为人犯罪的性质、原因、人格情况等作专门调查,为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提供审前报告,对案犯适宜监禁刑还是社区刑罚提出评估和建议。[10]地方假释委员会是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监禁刑罪犯的假释工作,同时代表地方政府和民众对地方服务局的工作进行监督的工作机构。地方假释委员会只有部分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他人员则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缓刑局审核批准,内政大臣任命的由当地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及相应社会地位的人员组成。

(五)更生保护模式及其特点

1.更生保护模式

更生保护模式是日本以更生保护制度为核心的一种社区矫正模式。更生保护制度起始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起源于民间。更生保护的社区矫正模式除有社区矫正的其他特征外,更注重出狱人的保护救济。早在1669年日本就已经出现了针对出狱人设立的“出狱小屋”。1888年日本慈善家又出资设立了“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2007年日本整合当时有关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范后制定出台了《更生保护法》。《更生保护法》整理了应当遵守的更生保护事项,规定了充实多元的专业处遇类型,导入居住指定制度,规定了更生保护对象的生活环境的调整,明确了保护观察官、保护司、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的职责。保护观察与更生保护的行政主体为保护观察官,保护观察机构以下工作内容由保护司、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承担,同时建立了“三层工作体系”,即难度大的保护观察对象由保护观察官直接处遇,对重点保护观察对象由保护观察官和保护司及志愿者密切合作处遇,其余对象则由保护司和志愿者全权负责。[11]

2.更生保护模式特点

(1)社区处遇制度较为完善。社区处遇是指把犯罪人及犯罪青少年放在监狱、少年教养院之外的社区内,通过社会力量,如慈善、福利团体以及志愿工作者等进行的矫正、感化、监督和帮助活动。罪犯社区处遇包括缓刑、假释以及罪犯释放后的安置等内容。更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受保护观察处分者;二是被刑事判决缓刑者;三是假释、保释出狱或者保外就医者;四是刑满释放者或者赦免出狱者;五是其他法定应予更生保护的情形。[12]更生保护除了对更生保护对象加以保护观察之外,还包括出狱者在生活面临困境时提供福利性援助或生活指导等内容。更生保护模式是以最大限度减少监禁机构中的服刑者,让尽可能多的罪犯在社会和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社区矫正为目的,这样不仅能降低执行刑罚的成本,而且还能使罪犯不与社会产生隔阂,有利于罪犯融入社区、重返社会。

(2)社区矫正组织架构较为完善。作为更生保护模式的代表,日本社区矫正的管理组织架构是一会一局“两级管理”体制。“一会”有两个层级,第一层级为中央更生保护审查会。该会为审理机构,设在法务部内,主要职责为向法务大臣申请个别恩赦,负责起草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监督、指导全国更生保护工作。第二层级为在高等法院管辖的区域内设立的8个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由监狱长提出的假释申请、社区矫正法律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一局”是法务省内设置的保护局。该局内设总务课、更生保护振兴课、观察课和参事官。它是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13]日本更生保护模式的社区矫正组织架构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部分,就是民间的社区矫正力量,是以民间“出狱小屋”“出狱人保护公司”等民间保护机构形式建立起来的更生保护模式。虽然后期介入国家管理力量,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更生保护的社区矫正模式,但民间力量始终是更生保护社区矫正模式组织架构中不可缺少且始终发挥重要作用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