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度不高

一、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度不高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部门力量共同参与下才能充分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将社区矫正对象放在开放式的社会环境中,鼓励各类社会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共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之中。

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开展时间比较短,社会知晓度低,社会力量的参与度不足,使得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

根据调查走访中发现很多地区社区矫正志愿者数量较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并进行心理矫正,给他们安排公益劳动等工作都需要动用很多社区资源,但是因为参与其中的社会工作者还有志愿者数量不多,使得很多矫正活动都难以有效开展,社区矫正的效果也受到影响。有些群众对服刑人员防范心理强,很多活动开展都比较被动,甚至有些互动活动都难以开展。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度低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宣传不到位。传统社区是以家族式聚集形式,聚居者多为血缘关系亲属,有事亲属间一通知,便家喻户晓。但当代社区,社区成员之间不认识,除了与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之外,与社区中的其他人联系不多。此外,司法部门在社区内也没有做好足够的宣传,使得社区中很多人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认识。

第二,志愿者渠道较少。社会矫正是一个新生事物,社区矫正工作体制还不是很完善,也没有足够的志愿者渠道。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不足,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行政管理手段为主,没有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没有通过社会专业化服务促进社会组织的参与,招聘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较少,招募社会志愿者运行效果一般。由于社区矫正本身具有惩罚性和恢复性的价值功能,这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还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承担,实践中因其业务繁忙、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原因,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因社区矫正的志愿者问题导致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尤其是缺少心理医生、律师等志愿者。在有些偏远地区的生活条件比较艰苦,这也是导致此地区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度低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