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沿革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沿革
在我国还处于“青少年”时期的社区矫正,在许多发达国家却已经相当完备和成熟了。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时间比较短,但也是势头可喜。从2003年的初步试验开始到2005年进一步推广文件的下发,社区矫正入刑成为和监禁一样受到国家正式法律承认的刑罚手段,之后到2016年至2020年我国《社区矫正法》经过逐步完善并正式通过。至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成为我国的一部正式法律制度。[4]从一个个“试点”到正式立法,我国社区矫正走过的路并不算是太长,但其快速建设和发展是一代代的法律人坚持不懈刻苦钻研和对一些发达国家成熟模式借鉴的结果。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都较为欠缺。早期我们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法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监狱法》并没有明确提出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内容,只是提出了进行刑罚改造的条例,但《监狱法》同样对未成年人有特别的优待和规定,它提出对未成年人的惩戒应该以感化教育为主,要与成年人区分开来,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工作,为未成年人创造相对良好的矫正条件。按照《监狱法》的规定,1955年我国以北京为试点创办了一所矫正少年犯罪的工读学校,后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工读学校”更名为“专门学校”,但功能和作用基本相似。这些学校不由社区矫正机构管理,而是由教育部管理,但后来的发展情况不太乐观。之后,我国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也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的内容,明确了目标,指出了工作的内容和相关重点,但问题是《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宽泛,难以进行细致的执行。2020年,在各界法律人士的共同努力之下,《社区矫正法》终于颁布施行,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第七章整章都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要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中,这些都是我们在实践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