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体系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体系

要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形成多渠道、宽领域、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助力矫正工作的切实开展。

第一,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体系。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顶层设计,让矫正工作的经费能够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虽然与监禁刑相比社区服刑所需的费用会低一些,但是并不是说国家就不需要为社区矫正增加财政上的投入。要稳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财政基础,将社区矫正经费从政府经费里单独列出来,国家要把用于社区矫正的费用直接拨给社区矫正的领导机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费用的高效利用。当前要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社会资助和募捐为辅的格局,以后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额保障制度。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由此可以推定,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应当由地方政府出资救济。2014年6月,司法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就经费保障也做出了安排。甘肃省在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时,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了动态增长机制。一些县区按照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经费,经费保障水平得以提升。这些探索和实践,为经费保障体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各地区还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预算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不可以擅自挪作他用。国家要加大西部地区及比较偏远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财政扶持力度,做好矫正资金落实监督工作,提升这些地区的社区矫正财政保障能力。同时,由于社区矫正中比较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大多集中在基层,中央财政要重视县区及乡镇的财政保障,要想将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能够扎实推进,就必须加强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经费保障基础,否则,社区矫正工作必会受到制约。

针对部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特别困难的服刑人员,国家应当予以重视。以落实好大众医保、完善就医环境、提升医院整体水平等方式,让经济困难人员能够看得起病。

总而言之,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还要给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合理的待遇和保障,为社区矫正工作行业能够留住专业性人才提供基本保证。

第二,加强经费使用情况公示工作,接受不同主体监督,让社会公民、审计机构和法律法规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1)对社区矫正经费的财政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拨付进度进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流向进行评审,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支出范围,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

比如,在第二年,财政监督检查局聘请会计事务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司法行政系统第一年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同级财政保障力度以及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和私分。在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之外,可以引入第三方,利用社会财务审计的专业力量进行评审,做到专项资金的财务公开。矫正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经费使用公开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动公开经费的预算、使用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果等公民关心的事项,培养与公民之间更深的信任感,使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得到良好的社会认知。

(2)对普通社会公众、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捐赠、赞助汇集而成的资金,专门建立社区矫正基金账户,依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统一安排支配。

【注释】

[1]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载于《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94页。

[2]董邦俊、王振:《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构想》,载于《政法学刊》,2007年第4期,12页。

[3]李文华:《论社区矫正的主体》,载于《青海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175页。

[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8条。

[5]张继伟,敦宁:《社区矫正若干基本制度的完善》,载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93页。

[6]吴宗宪:《论对剥权犯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载于《中国司法》,2012年第2期,73页。

[7]刘春涛、吕海波:《微罪不起诉者纳入社区矫正的思考》,载于《经济研究旬刊》,2011年第7期,249页。

[8]但未丽:《社区矫正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以〈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为分析对象》,载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9]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303~305页。

[10]吴宗宪:《论对剥权犯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载于《中国司法》,2012年第2期,73页。

[11]司少寒:《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89页。

[12]司少寒:《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90页。

[13]司绍寒:《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183页。

[14]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215页。

[15]司绍寒:《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185页。

[16]司绍寒:《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186页。

[17]心理健康教育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知识传授、行为训练和实践指导等方式,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素质,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

[18]心理咨询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解释、启发和指导等帮助的活动。

[19]危机干预是指对发生心理危机的社区矫正对象迅速给予关怀和帮助的活动。

[20]傅师:《上海:建立心理矫正案例库》,载于《人民日报》,2007年5月6日第15版。

[21]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17页。

[22]《社区矫正法》第37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23]《社区矫正法》第四条。

[24]《社区矫正法》第四条。

[25]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生育权等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26]社会权利包括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由国家为公民提供参与社会活动相应的保障的各项权利。

[27]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府及公共事务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政治性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公职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等。

[28]诉权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行政复议等相关诉讼和程序中的权利,《宪法》中规定的“申诉、控告、检举”实际上是这些诉权笼统的称谓。

[29]《社区矫正法》第34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30]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484条规定:“俟检察官指挥执行该假释撤销后之残余徒刑时,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当初谕知该刑事裁判之法院声明该异议。”

[31]司绍寒:《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253页。

[32]林礼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载于《人民检察》,2012年第1期,62页。

[33]司绍寒:《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269页。

[34]张樊等:《社区矫正法视角下检察监督机制完善探析》,载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5页。

[35]《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36]唐炳洪:《论检察权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传媒监督与检察权独立关系之探究》,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3页。

[37]郑鈜、李珂:《社会监督制度完善的路径分析》,载于《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