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的内容
《社区矫正法》共九章六十三条,包含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整部法律先总后分,先实体性规定,后程序性规定,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一)立法宗旨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立法目的
《社区矫正法》第一条就对立法目的进行了表述,即:
(1)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2)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3)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必须是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通过立法方式确定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和范围。
(四)社区矫正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法》总则中还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
(1)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原则。社区矫正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矫正制度实现对被矫正对象的教育,让他们通过社区矫正真正改过自新,融入社会,预防再次犯罪。因此,《社区矫正法》中确立了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在监管的同时通过教育帮扶达到改造和预防的目的。
(2)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不能仅依靠专门的国家机关,还必须要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到这一活动中,通过共同的努力实现社区矫正。
(3)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对象是那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的犯罪行为各不相同,危害程度也并非相同,因此,不能通过同一的方法进行社区矫正。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人依据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管理,通过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五)各部门职能
《社区矫正法》对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村(居)委会以及矫正小组等不同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具体机构、人员和职能等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这种职责职能的明确分工,对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
《社区矫正法》也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而言:
1.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1)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2)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4)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5)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6)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
2.社区矫正对象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履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做出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法律文书所明确确定的义务;
(3)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七)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法》二十三条至三十四条是针对社区矫正期间对被矫正对象的具体监督和管理方式,其中包括: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符合法定情形的按法定时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等等。
除上述内容外,《社区矫正法》还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