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现状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现状

《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和作用。很多地方秉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新理念,以“专业化、标准化、协同化、信息化”为目标,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阵地建设、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1.探索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创新

社区矫正工作纷繁复杂,虽然有《社区矫正法》作为工作依据,但在具体工作开展上,各地还是各有特点。以江西省吉安市为例,全力构建“协会+中心+驿站”服务体系,在市、县、乡三个层级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截至2022年年初,“协会+中心+驿站”服务体系,累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红色资源教学活动1793人次,观看红色影片1803人次,开展红色队列训练1650人次,分享学习心得1645人次。据悉,2018年吉安市在全省率先成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协会,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开展专业化教育帮扶。同时,在全市13个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启航服务中心,作为市级协会在县(市、区)会员的活动阵地,吸引县(市、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为延伸服务触角,吉安市还设立14个扬帆驿站,邀请社区干部、“五老”人员和居住或工作在社区范围内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以及心理咨询师入驻,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开展“多对一”或“一对一”帮扶活动。有的地方以分类教育、专题教育、主题教育为切入点,制度化、常态化开展政治、法律、道德、文化、职业技能等5大教育,搭建“党建+”“社会组织+”“信息化+”等教育帮扶载体途径,积极推进了全省统一的“2+5+N”教育矫正模式,逐步形成了“一市一特色”“一县一品牌”的教育帮扶新格局。

2.实现多元融合,队伍建设注入新活力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除了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人员,还需要大量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的力量。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各地也有多种探索和做法。以山东省平邑县为例,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基本上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任务重、人员少、角色多、力量弱等问题突出,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实效。由专门的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势在必行。为此,平邑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队建制”改革,有效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管理,形成指挥灵活、行动迅速、协同作战、工作有力的运行体系。2019年10月19日,平邑县委编办《关于调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批复》正式批准在县一级设立社区矫正大队(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名);在镇(街道)按照区域相邻、交通便利的原则,配套设立社区矫正平邑、仲村、地方、白彦、丰阳5个中队(分别核定政法专项编制3名),每个中队负责2~3个镇(街道)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全县专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行政编制人员,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20人。新设立的平邑县社区矫正大队,全面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统一行使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承担调查评估、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训诫、警告、追查、收监和应急处置等职责。社区矫正大队具有明显的独立性,拥有较大的工作权限,可以独立开展工作,能够迅速、有效地与其他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了指挥决策和队伍管理功能,实现了由综合指导功能的“机关型”队伍向可以有效组织具体刑罚执行的“实战型”队伍转变。人员方面,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实现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公益性岗位的多元融合。在社区矫正大队充实20名行政编制专职人员基础上,2021年1月经县委编办批复在县司法局设立特殊人群教育帮扶室,增加事业编制7名,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方面的辅助性工作。同时,招录5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充实到特殊人群教育帮扶室。目前,平邑县从事社区矫正及其辅助工作的人员达到32人。另外,还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区域社区矫正工作。成立平邑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同时,根据社区矫正中队设立模式,成立辖区以驻地镇(街道)镇长(主任)为主任、相邻镇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的辖区社区矫正委员会,镇属相关职能站、所为成员,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党建带队建,把支部建在队上。2020年,成立平邑县社区矫正大队党支部,形成了1个党支部为“战斗堡垒”,1个大队为“业务指导”,5个中队为“执行主体”的“115”运行模式。

3.阵地建设标准化,加强社区矫正实体平台建设

高标准建设社区矫正中心。多地政府划拨国有建设土地以及投入资金新建社区矫正中心,打造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平台。有些地方在社区矫正中心科学设置心理宣泄和干预室、训诫室、驻队检察室、信息采集大厅等功能室,更好地为社区矫正提供硬件的支持和保障。以江西省为例,建设升级了纵贯省市县乡四级执法系统、指挥系统、督查系统,覆盖了全人员、全领域、全环节线上执法,实现了实时监控、远程督察、立体防控、应急指挥。依托一体化大平台,广泛推进法务通、自助矫正终端等物联网设备,APP等互联移动技术以及语音识别、指纹识别等人工智能,与社区矫正执法要素的融合应用。全省社区矫正指挥系统汇聚了1740余路视频资源,100%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了社区矫正指挥中心,100%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了信息化管控,100%的社区矫正对象安装了教育学习APP,70%的工作人员配备了法务通,30%的社区矫正中心可以应用“天网工程”“雪亮工程”进行人像识别,与市场监管等13个部门打通了数据共享通道。南昌县等6个社区矫正中心初步通过司法部专家组的书面审核、远程核验,下一步将进入现场验收阶段。龙南市等23个社区矫正中心完成了“省级智慧矫正中心”创建。

4.工作流程信息化,推进“智慧矫正”提质升级

按照司法部“智慧矫正中心”创建评价标准,各地确定“数据一体化、管理智能化、移动互联化、指挥可视化”的“智慧矫正中心”建设目标,大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各地都在投资进行信息化提质升级,配齐无感签到、信息采集终端、紧急报警系统、VR教育、电子定位装置等设备。升级社区矫正智慧平台,努力打造数据自动采集、精准定位、精确分析、智能决策、自动立档的全流程一体化智慧矫正平台。此外,充分强化“智慧矫正”的横向打通能力,通过信息数据库共享、移动办案终端共用等方式,打破与法院、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日常业务“网上办、掌上办、马上办”。

5.积极创新疫情下社区矫正新思路新方法

自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开始以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也带来了一些新的困难和挑战。在此背景下,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疫情常态化下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思路和新做法。以内蒙古包头市为例,因疫情无法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东河区司法局转变监管方式,灵活矫正措施,2020年1月30日,通过网络制作并推广H5格式《包头市东河区社区矫正疫情防控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司法所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同时,为保障公众安全,特许已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延长假期,于所在地自行隔离,每日向司法所汇报个人情况,并专门制作社区矫正疫情防控网络宣传信,暂停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活动,指导基层司法所全面梳理掌握三类特殊人群及家属的动态,减少入户走访,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定位、视频督察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逐一开展健康摸底排查,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坚决防止脱管、漏管。近年来,包头市东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坚持“一手抓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一手抓学习教育正面引导”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管理的同时,秉持把教育与感化放在重要位置的理念,以法育人、以事感人、以情暖人,不断创新工作模式,通过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在爱国教育、爱心教育、守法意识和责任教育等方面的学习,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鼓励他们用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的关爱。除此之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在疫情下采取对在抗击疫情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结合其现实表现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减刑的新举措。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下发通知,要求对在抗击疫情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结合其现实表现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减刑,并制定了明确的参照标准: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捐款捐物,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好的;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自愿参加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承担疫情一线交通管制、值班值守等防控工作任务,任劳任怨,表现突出的;三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检举控告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高价销售防疫用品等非法行为,主动检举揭发集体聚餐、聚会等集体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经调查属实或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四是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该项措施的出台,旨在抗击疫情非常时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减刑制度作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守法意识,唤醒其社会责任感,号召他们在遵纪守法、不断改造的同时,主动参加到疫情防控中来,为全社会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注释】

[1]侯国云:《刑罚执行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282页。

[2]贾宇:《社区矫正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4卷第10期。

[3]贾宇:《社区矫正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4卷第10期。

[4]贾宇:《社区矫正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4卷第124期。

[5]连春亮:《〈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与特征》,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4期,20页。

[6]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7]李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其借鉴》,载于《中国司法》,2008年1月,99页。

[8]李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其借鉴》,载于《中国司法》,2008年1月,100页。

[9]刘玉芬、王琪、叶慧娟:《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29页。

[10]王俊华:《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兰州大学,2012年3月,12页。

[11]张荆:《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比较研究》,载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6年10月,63页。

[12]林遐:《日本罪犯社区处遇概况》,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第7期;转引自袁登明《行刑社会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06页。

[13]张荆:《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比较研究》,载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6年10月,66页。

[14]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4%BE%E4%BC%9A%E5%B7%A5%E4%BD%9C%E8%80%85/5471164?fr=aladdin。

[15]张建明:《社区矫正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50~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