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中专用一章,第一次确认我国青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特殊地位。之所以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是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存在很多不同点,应当在社区矫正时加以考虑区别对待。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特殊性
首先,未成年人自身具有区别于成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是指年龄上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正处在建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中,是向成熟过渡的关键时间点,很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负面影响而走上歧途歪路。未成年人不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着其特殊性。在生理上,头脑极易兴奋,容易做出失控的行为,容易激情犯罪;在心理上,他们欠缺判断认知能力,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走上歧途。但同时他们可塑性强,接受教育改正概率性也高,容易接受矫治成为对社会有意义的人。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特别。其中家庭环境影响以及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家庭是一个人初始社会化的最重要媒介,在家庭这一媒介中人们开始最初的社会化,家庭成员对儿童和青少年的过分溺爱与缺乏关爱等都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歪路。除此之外,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也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部分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对学生之间争执视而不见,认为是小事不理会,处理方式欠缺,导致学生间发生恶性暴力事件。而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让青少年过早地接触网络,从而受到社会上坏风气以及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特殊。通常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小偷小摸、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结伙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2]由于未成年人仍然处于年少胆小的阶段,他们很少有人会选择独自作案。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集体行动的特点,而其相互结伴行动则认为有人壮胆,他们也倾向于鼓励彼此冲动行事,导致同谋犯罪。
(二)社区矫正执行方式具有特殊性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相较于其他制度而言,本身就具有其独特性。同时,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身心的差异性以及上述社区矫正对象中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行为特点,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执行方式上与成年人的不同。
首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应当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础理念,不能仅仅为了惩罚而实施社区矫正。社区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时必须注意具体的风险点,考虑未成年人涉及的犯罪理由,对社会带来的风险,对自身行为进行反省的情况,对家庭环境和学校的性能等进行全面分析,结合被害者的情况,制定实施有效的社区矫正方案。同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案的落实执行离不开学校与家庭合力辅助,应当着重考虑如何能真正发挥学校与家庭的教育引导风向作用,让未成年人发自内心悔罪认错,重新融入社会,真正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设置时的预想效果。
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社矫对象会面临升学与搬家问题,如何在做到维持社区矫正正常持续、发挥教育作用的同时,注意保密措施也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需要考虑到的问题。为了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结束后能够正常生活与成长,避免被打上标签,被有色眼镜看待;为了让未成年人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其相关矫正档案应当保密,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同时,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熟悉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特点的专业人士参与,以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援助和咨询。
(三)社区矫正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应当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提供人文主义的矫正环境。此时,社区矫正则作为“一种既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承担过错行为结果,又不影响其成长与建设的制度”,[3]必须遵循未来建设者成熟、进步和发展规律,拯救迷失的青少年。矫正内容涉及专业领域跨度大,亟须多方一起参与社区矫正,内容要以教育帮扶为主。未成年人的心理脆弱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内容复杂性。
首先,矫正内容涉及的专业科目众多。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特殊性,在矫正过程中除了让矫正对象了解各种法律法规,还需要参与各种社区活动和服务工作,掌握一些基本的社区服务技能。其次,社区矫正对象还需要一些心理疏导等咨询服务,与心理学等也有紧密的联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利用丰富的社会资源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促使未成年人继续生活在其居住的社区内,不与社会隔离开来的制度。为了更好使其重新与社会融为一体,在矫正方案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所处的环境情况,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志愿者等的作用,鼓励家庭、学校、志愿者等积极参与,使多方力量加入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来。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不能仅进行说教,还需要结合多种实际教育方式,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让其掌握一项能够赖以生存的技能,找到自己的价值与定位,实现自我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