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刑事政策背景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得以建立并不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刑事政策背景。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和实施,对于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的缺陷有积极作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1.“宽严相济”语词解读
“宽严相济”的含义,从汉语语词表达来看,“宽”表示“放宽”和“宽大”之意,“严”表示“严厉”和“厉害”之意,“相”则为“互相”,而“济”当取“救济”和“有益”之意,表示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宽”和“严”都不是绝对和静止的,而是因时、因事、因人有动态变化和区别的。将“宽严相济”用于对刑事政策的表达,其整体的语词含义需同时把握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有宽之理,严有严之道;
二是宽严适度,宽有宽之限,严有严之度;
三是宽严相辅,以严慑(威慑)宽,以宽化(缓化)严,目标一致,作用互补。
2.“宽严相济”概念内涵
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是“和谐”,是“矛盾”和“协调”对立统一的境界,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实施“区别对待”,确定“宽”和“严”的不同适用标准和条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坚持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宽”和“严”都要以依法为前提,“宽”不可法外施恩,“严”也不应法外加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内涵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
一是宽宽严严,即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宽”和“严”都要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对于当“宽”者,及时、明确地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给予“宽”的对待和处遇;而对于当“严”者,也要及时、明确地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给予“严”的对待和处遇。
二是宽严相辅,即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以固本,“严”以治标,“宽”和“严”有不同的实施方式、不同的功能和效用。标本兼治,相互之间不可替代,却能够在针对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优势互补,促进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体实施效果。
三是宽严适度,即宽有宽之限,严有严之度。宽与严之间既有“质”的区别,也有“量”的过渡和限制,“宽”以“严”作为震慑的力量,“严”以“宽”作为教诲的方向。同时,“宽”和“严”还应把握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和要求之内,不能超越法律、法规之度。实践中要同时把握“质”与“量”,才能实现宽严适度,从而达到既惩治和震慑犯罪,又教育和引导社会和谐,顺应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趋势。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
刑事政策的实践意义是以其客观针对性为依托的,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是正确把握并深入实施这一政策的前提和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主要概括为三个层面:
(1)有针对性地实施“该严则严”。对严重刑事犯罪及其犯罪人,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犯罪行为及其犯罪人坚持依法从严的原则,以严厉的刑事司法手段应对,严厉打击和惩处,以震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同时,对于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的服刑人员,以及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较深、较难改造的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机关要实施有针对性的严格监控和管束,以防范其继续实施有危害性的行为,强化对他们的思想矫正和行为养成。
(2)有针对性地实施“该宽则宽”。在对于犯罪人的刑事追究方面,对轻微犯罪行为及其犯罪人,以及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人坚持依法从轻、减轻的原则,适用宽缓的刑事司法手段,给予从轻、减轻的处罚。
同时,在刑罚执行方面,对于真诚悔改,有较好改造表现的服刑人员,以及未成年的、老病残的和其他主观恶性不深或者管理和矫正难度不大的服刑人员,实施宽缓的处遇或宽缓的执行方式。
(3)宽严适度,宽严相辅。其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即“宽”和“严”都是相对的,“宽”不可失度,“严”也不可超限;“宽”和“严”互为依存,“宽”是“严”的前提,“严”是“宽”的保障。因此,“宽严适度,宽严相辅”的政策精神存在于此种辩证关系之中。
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没有对严重刑事犯罪及时、有效、适当的打击和惩治,就难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和秩序,就有可能降低公众安全感,进而损害公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状态。在特殊时期,严厉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在短期内一定程度地震慑并控制犯罪行为。但是,刑罚也绝非越重越好,过重适用刑罚和过严执行刑罚,过于依赖刑罚的震慑功能,弱化刑罚的正义基础,不利于保持刑罚的公信力和公众对刑罚的认同态度,甚至可能有损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宽严适度,宽严相辅”的精神符合我国目前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适应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民众安居乐业、社会各个方面平稳发展的局面。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区矫正
刑事政策是一定社会对犯罪反应的集中体现。而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由试行到全面推行,再到国家制定社区矫正法,成为法定的刑事执行制度,充分说明其与我国采取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密不可分,是该政策“宽”的一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为社区矫正实践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1.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社区矫正的实践,应该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产物,它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没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不可能有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较多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是不无道理的。不过,应该说与监禁执行方式相比,社区矫正主要体现在宽的方面,但在社区矫正体系内部,同样有宽严相济的问题。因此,不能仅仅从宽的一面来理解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应该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的全过程、全方位来理解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社区矫正的全过程。
通过建立相应的与监禁刑执行方式相并行的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执行方式制度体系,通过专门的组织机构,采用相对统一的,依法监督、考察、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助等,是一种新的事物,一个新的制度,并且是中国刑罚执行制度和方式的重大变革。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行在我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提倡对于罪行较轻的罪犯适用较轻缓的刑罚,提倡尽量少关押人,尽可能将符合条件的、不需要关押的罪犯,或者关押了一段时间以后,有悔改表现、不需要继续关押的罪犯,放在社会上,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管理、考察、监督和矫正。在这一政策思想的指导下,就会有相当数量的罪犯被适用非监禁刑罚和处于非监禁执行方式中,有了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执行制度,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监管、教育矫正,就需要有规范、相应的矫正手段、方式和制度,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提出,继而兴起和发展,必须是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才有可能。
2.社区矫正的实践不断扩大和丰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个开放型的政策,它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客观形势和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犯罪形势下,其政策的思想和内涵是不同的,其“严”“宽”及“相济”的范围和重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将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扩充了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和内容,社区矫正实施的内容和方式也在不断扩充和丰富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内涵。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它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需要制定完善的部门规章,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配置专门的人员,需要采用规范、系统的矫正措施和方法,这些法律、法规及具体的制度、措施,是以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的内容,在这一领域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具体的内容范围以及将会出现的新情况与其他刑事法律领域不完全相同。
尽管就整个刑事法律及司法体系而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共性,但就具体的法律和执行部门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不同的部门会有不同的体现和含义,在同一部门的不同环节和阶段也会有不同的反映和体现。角度多了,领域广了,所表现出来的内容也就更加充实和丰富了。社区矫正就是从一个较新的领域和范畴来实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深入,不断拓展和丰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应该说,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需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支撑,当社区矫正制度建立起来后,又会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落实、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