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分类化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分类化管理机制

分类化管理机制是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和不同情况,将矫正对象进行不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分类化管理是刑罚个别化的具体运用,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执行中的体现。这种分类矫正和分类管理模式不仅能够实现矫正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也有利于提高矫正效果。我国《社区矫正法》和新修订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都有分类化管理的内容。但笔者认为,虽然《社区矫正法》和新修订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都有相关规定,但仍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系统详细的规定并加以完善。具体的完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对矫正对象的分类确立明确的标准。这种分类标准的确立,应当同时考虑对不同类型矫正对象的矫正需要和危险管控需要。具体来说,当前可初步考虑对实践中的矫正对象作如下类型划分:

(1)根据矫正对象所适用的刑罚类型,将其划分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犯四类。因为,矫正对象的不同刑罚类型代表着不同的来源和类别。比如管制犯和缓刑犯由于并没有受到监禁刑罚措施,这类罪犯只是行为上有所偏差,犯罪人格处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尚未形成;而假释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犯一般所实施的罪行比较严重,并因服过监禁刑,可能已深受监狱亚文化的影响,故而再社会化的难度要大得多。因此,对于不同刑罚类型的矫正对象给予不同的处遇,是因材施教的必然要求。

(2)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将其划分为暴力型犯罪类、侵犯财产型犯罪类、性侵犯犯罪类、违反秩序型犯罪类、职务犯罪类等不同的对象类别。因为,实施不同类型犯罪的犯罪人,其犯罪倾向和犯罪心理也并不完全相同,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

(3)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和性别,将其划分为未成年犯、成年犯、老年犯以及男犯和女犯。在这一方面,将未成年犯作为一类特殊的矫正对象,我国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中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内容。但是,对老年犯和女犯进行特殊矫正的重视度不够。而老年犯和女犯,受其年龄和性别因素的影响,不论是在犯罪倾向和犯罪心理上,还是在再犯能力上,都与成年犯和男犯存在较大的不同,因而也完全有必要对其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社区服刑人员因年老、身体残疾、患有疾病、怀孕、就学等原因,管理措施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可以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实际情况,批准其采取灵活的方式落实报告制度,减免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怀孕或在哺乳期的妇女,年老、疾病或残疾等原因导致无劳动能力的,患有精神疾病或重大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参加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批准可免予参加社区服务。减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必须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所核实,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4)根据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人身危险程度,将其划分为危险程度较大、危险程度一般和危险程度较小三类。这是根据危险管控需要所进行的分类。对于危险程度不同的矫正对象,应采取不同强度的管理和矫正手段。比如,此种特殊管理措施较为典型的是广东省在分类管理上设置普通管理、重点管理和特殊管理三个类别。

我国很多地方对社区矫正对象采用分类管理,分类的主要依据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再犯的可能性、违规的可能性、监管的有效性等。而风险评估时所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并根据监管和矫正情况随时调整。

我国江苏、湖北、四川、江西、福建等省份设置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类别。每个类别都有不同的处遇。三类之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社区服刑人员表现良好的,则可以放宽管理;表现不好的,则从严管理。而广东省在分类管理上设置普通管理、重点管理和特殊管理三个类别。其中特殊管理是针对高风险罪犯的特殊管理方式,相当于严管中的严管。特殊管理主要适用于“被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属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稳定有重大不良影响行为。”[4]特殊管理期间,在严管的基础上加大了管控力度,要求每日电话报告和每周书面报告,加大学习、社区服务、谈话、走访的频次,申请外出的不得批准,并且与普通管理和重点管理一样要接受电子监控。

第二,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应当制定不同的矫正项目。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矫正,因此,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应当制定不同的矫正项目,特别是对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矫正对象,还应当制定有特殊针对性的特别矫正项目。在这一方面,国外的一些国家的做法相对比较完善。例如,在美国俄勒冈州,为了实现“监督控制、服刑与制裁的平衡”这一社区矫正目标,法律不仅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要对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建立“心理治疗”“控制管理”“家庭暴力”“认知重建”“毒瘾治疗”等项目以促进罪犯转化,而且还规定有电子监控、日报告、集体控制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罪犯的控制项目。被处电子监控的罪犯,除了允许外出的时间每天必须待在家中。罪犯被要求在手腕或者脚腕部戴上发射器,以供专门人员了解跟踪。日报告是要求罪犯每日到专门的中心机构报告其每日工作、学习、参加矫正活动的项目。集体控制是要求罪犯到社区专门机构接受控制的项目。该项目要求,罪犯除外出工作、外出治疗及其他批准事项外,都得待在该机构。[5]而与国外的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在这一方面是存在欠缺的。我国的矫正项目只有强化或放宽管理、进行不同形式的教育矫正、要求矫正对象参加劳动等几种,不仅项目数量较少,而且针对性也并不强。因此,在制度上明确了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应当制定不同的矫正项目之后,在实践中还必须在参考和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探索和确立一些特别的矫正项目,从而进一步确保分类矫正目的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