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值分析法
2025年08月10日
三、价值分析法
之所以采取价值分析法进行研究,主要是因为社区矫正制度中体现出社区矫正本身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些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所包含的谦抑思想、理性科学、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刑法符合的和谐社会理念与人道主义精神,也饱含了对于刑法制裁体制的积极价值。通过这样的分析法,人们一方面可以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价值与当前实践的局限性,又可以把握社区矫正的核心价值,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在深度的价值分析中,可结合此核心价值,充分发挥特殊功能,促进发展和谐社会下的司法体制。
【注释】
[1]2003年7月1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天津、江苏等6省市进行试点工作,2004年已扩展到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标志着我国行刑方式改革向非机构化、开放化的方向迈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