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概述

一、社区概述

(一)社区的概念

“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其最初的意思是共同的东西和亲密的伙伴关系。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在1887年出版了著作《Community and Society》(社区与社会),这是“社区”一词在社会学中的最早应用。汉语中的“社区”一词,是费孝通先生从英文单词“Community”翻译过来的,后来被广泛接受并流传,成为我国社会学的通用术语。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发布)中的表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社区的要素

社区包括三个要素。

1.地域要素

社区必须占有一定的地域,有一定的地理空间,而且一个社区所占有的地域范围应当是相对稳定的。如果某人类群体尽管人数众多,内部关系也很密切,但并未相对独立并稳定地居住在某个地域范围内,那么该人群就不能称之为一个社区。例如,会员众多的各种协会以及网络上的各种所谓“社区”等,都不是实体层面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真正社区。

2.人口要素

社区的存在总是离不开一定的人群。一座孤岛、一片荒漠,不管地理面积有多大,如果没有人的群体相对稳定地生活在那里,就不能算作一个社区。人口的数量、疏密程度以及人口素质、从业状况等,都是考察社区类型及发达程度的重要方面。

3.关系要素

一个社区中的人们,由于长期生活在共同的区域范围内,依存于共同的自然、人文环境,会在很多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面临共同的问题,如环保问题、安全问题、交通问题等。社区中的人们在生产、生活、文化等方面也必然会有各种合作互动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也会形成某种共同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以及社区意识,这些构成了社区人群的文化维系力。

地域和人口是社区中可以直接用数据来表达的两个要素,那么,一个社区究竟有多大,或者说要有多少人、多大的地域范围才能算作是一个社区呢?应该说,社区的大小,不管是在地域方面,还是在人口方面,都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标准。社区本身,也是一个具有层次性的概念。一个大的社区下面,可以包含几个小的社区。《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指明:“目前城区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那么,与此相对应,农村社区的范围,应该是村民委员会辖区。

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机构。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的工作实际,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可做两个层次的理解:第一个层次是街道办事处以及乡政府、镇政府的管辖范围,这是较大范围的社区;第二个层次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辖区,这是较小范围的社区。

(三)社区的类型

社区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标准,社区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社区的综合发展水平,可以划分为传统社区、发展中社区、发达社区;根据社区所发挥的主要社会功能,可以划分为居住社区、商业社区、工业社区、农牧业社区、文化教育社区、旅游社区、政治社区等;根据社区的地理环境,又可以分成平原社区、山区社区、岛屿社区等类型。

尽管社区分类多样,但最基本的划分方法,是把社区分为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两大类。

乡村社区中,人们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农业,人口分布相对来说比较疏散,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不是那么集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乡村社区也开展了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成为新型的“城市化”的乡村社区。

和乡村社区相比,城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集中,人们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工业、商业、服务业,人口密度往往比乡村社区大得多。进一步细分,城市社区还可以分为大城市社区、中小城市社区、城镇社区、城乡接合社区等。

社区矫正依存于社区。不同类型的社区,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条件,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或制约。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辅助工作都应当立足于当地的实际,因地制宜。社区类型不同,社区矫正许多具体工作的方式、方法也会有所差异。

(四)社区的功能

社区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生活实体,具有很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服务功能,即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以及向特定群体提供特别服务(如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健康护理等服务等)的功能。

(2)社会化功能,即社区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社区人群、各种组织以及家庭能够将社区内最重要的符合社会规范的知识、价值观、行为模式等上下传承,并在整个社会观念的融合中,最终完成个体的社会化历程。

(3)社会控制功能,即运用社会力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以协调社会各个部分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人们与既定社会规范保持一致,维持社会正常运转。

(4)社会参与功能,即社区作为人们生活和交往的基本场所以其自身的社会参与体系促进社区内人们交往、互动。

(五)社区建设与社区矫正

社区建设即社区发展,1915年美国社会学家弗兰克·法林顿(Frank Farrington)在《社区发展:将小城镇建设成为更加适应生活和经营的地方》一文中首先提出。一般认为,社区建设是一项综合工程,包括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服务建设、社区卫生建设、社区文化建设、社区环境建设、社区治安建设等方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于1955年发表了《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报告,发起了一场全球性的社区发展运动,主旨在于加强政府和社区的联系,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以改变社区贫困、落后的局面。目前,西方国家的社区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社区工作已经相当完善。在我国,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将社区建设定义为“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社区发展建设是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基础。社区矫正主要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的工作,其基本点就在于发动社区资源、整合社区优势,使犯罪人早日成功地再社会化。如果社区建设没有完善,就很难为社区矫正提供有效配合,社区矫正对象也难以成功地融入社区而实现再社会化。所以,社区的发展建设是社区矫正的前提,是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基础。何显兵在其《社区刑罚研究》中指出:“社区刑罚之所以成为我国最近刑事司法改革的新潮流,就在于实践中社区刑罚的社会基础——社区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就,社区刑罚能否在中国全面推进、推进的效果到底如何,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社区建设的发展程度。”[1]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社区发展在我国正式提出,经过30多年的建设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体现在以下几点:社区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有效满足了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求;社区组织体系不断健全,管理有序的基层社会格局进一步形成;社区建设保障机制基本建立,有力保证了和谐社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壮大,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不断得到提升;社区建设单位不断探索创新,多样化格局基本形成。[2]正是由于社区建设的逐步发展、完善,社区矫正才能进行试点并在全国推广。

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的社区建设还有限制社区矫正之处,仍需进一步社会化,以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