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刑思想的诞生

四、预防刑思想的诞生

报应刑论在西方整个的刑法史上,一直处于统治地位,直到19世纪的中后期,资本主义社会刑事犯罪呈现新的特点,高犯罪率,重罪犯罪率、新型犯罪犯罪率的升高,都说明了形式古典学派提出的报应刑理论的实践已经失败。自由刑的执行迫切需要新的理论上和制度上的突破。此时,预防理论应运而生,并被逐渐重视和应用到对罪犯矫正的实践中,使得矫正制度开始焕发了新的生机。

有几位主要的代表人物先后提出了非常重要的理论。

首先是毕达哥拉斯。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毕达哥拉斯就提出过:“谁要是用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已经发生的事情恢复原样或者不再发生。刑罚应该为了未来而处罚,由此,再也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者被处罚者再犯同样的犯罪行为了。”[5]毕达哥拉斯认为刑罚应当面向未来,对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起到预防再次犯罪或者走向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是贝卡利亚。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把预防理论整理成为一种较为系统的刑法理论,可以说,贝卡利亚是预防理论思想的奠基人。

在对报应刑理论的态度方面,贝卡利亚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并且在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经犯下的罪行。”[6]就是主张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让犯罪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无法让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复存在。贝卡利亚提出“双面预防”理论。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目的仅在于预防犯罪。他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意思是,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不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贝卡利亚这里所表达的特殊预防思想“阻止有罪的人不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尚未重视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使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的价值,而主要是从“隔离”的立场出发“阻止有罪的人不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强调剥夺犯罪人危害社会的客观条件,使其无法再危害社会。“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则是指刑罚的一般预防,在其双重预防目的中,贝卡利亚更强调一般预防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