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本
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来源于保护观察制度和更生保护制度。
第一种,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是对符合条件的保护观察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社会保护和监督的法律制度。在保护观察制度内设立基层行政机构,即保护观察所和保护观察官,并且政府在民间聘请了大量的有识之士组成保护观察司,采取一对一的保护方式协助保护观察官工作。该制度最早始于日本1923年颁布的《少年法》,该法规定,凡是犯有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或者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忧虑的少年,统一交由少年法院审理,这种审判结果分为8种,其中的6种需要交给少年保护司进行观察。同时,该法还创建了一个特殊职务——保护司,对被判处缓刑和假释的少年进行保护观察。之后,1927年日本颁布《刑法修正预备草案》,保护观察制度被扩展适用到成人。在第77条规定,对适用缓刑的成年人采用“保护观察”,对适用假释的成年人采用“保护监督”,对成年人适用缓刑和假释后做了区分。1954年,日本再次颁布《缓刑者保护观察法》,要求被保护观察者在接受保护观察时,必须宣誓遵守规则,如果日后一旦违反,将被撤销保护观察并处以实刑或者遣送回原收容单位另行处理,将保护观察制度具体化和可操作化。日本法律认为,缓刑和假释有着很大的区别,假释是将犯罪人收监后的刑罚手段,是在判决刑期期满之前,对服刑人员的假释放,因此必须附加保护观察,保护观察的期限为假释的剩余期限,且在此期间,保护观察不得中止、延长和解除。而缓刑是在对犯罪人收监之前实行的非刑罚处理手段,与假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缓刑是否要附加保护观察,可以由法官依照自由裁量权酌情处理。
第二种,更生保护制度。该制度最早是由民间创立的,起始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这种更生保护制度又可以细分为设施内保护与设施外保护。设施外保护需要由被保护者自行选择居所,由其居所所在地的保护司和民间组织对实施该制度而进行帮扶。设施内保护是指政府为被保护者提供食宿。更生保护制度源于日本的一起悲剧:日本人吾助为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因受到监狱感化,真心忏悔,不愿意重蹈覆辙再次犯罪,被予以释放,但被释放后,在社会上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抛弃,最后走投无路选择溺水自杀。此事件被日本著名慈善家金原明善得知,大受震撼,决定创建“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并带动了京都、东京等多地纷纷成立类似机构。1901年,日本政府首次提出由国库出资奖励民间更生保护机构。1937年5月,全日本司法保护联盟成立,奠定了现代更生保护制度的基础。1939年,日本制定并实施《司法保护事业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支持民间自主运营“更生保护设施”,国家设置相应的奖励资金。1949年,继续颁布《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确立了假释者的保护观察及更生保护制度。1950年,颁布《紧急更生保护法》,规定了对刑满释放人员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提供紧急更生保护,即提供食宿、金钱、医疗、物品等临时性保护和收容,同时也要求刑满释放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改善其就业和生存环境,避免其再次犯罪,使其顺利重返社会。
日本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总体来说很完善、统一,整体性很强,而不像其他国家的矫正制度那样零散。日本的社区矫正被称为社会内处遇,主要包括改造紧急保护、假释、缓刑、恩赦、时效及社会服务令等。其负责执行的机关主要有法务省保护局、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保护观察所。日本的社区矫正与保护观察大体上相吻合,主要包括:作为终局处分的保护观察,附随于缓刑的保护观察,对假释者的保护观察、对刑满释放者的保护观察。
日本保护观察制度最大的特点是除官方机构的设置外,还有民间志愿者组织的密切配合。日本参与保护观察的民间组织、民间志愿者包括三种:第一种,保护司。保护司是一种具有社会奉献精神,在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同时,努力启发有关犯罪的舆论,从而净化地域社会,为个人及公共利益做贡献的民间志愿者组成的机构。民间志愿者的任免,由法务大臣决定。第二种,更生保护法人。更生保护法人是由法务大臣许可从事更生保护的民间团体,主要从事持续性保护事业、一时性保护事业、联络促进事业。持续保护以收容被保护人为主;一时性保护,主要是不收容被保护人,而是只通过提供金钱、报酬的方式尽心保护;联络促进事业是以协助持续性保护、一时性保护为目的,以开发、联络、调整、帮助为内容的事业。第三种,民间协助组织。包括:①更生保护妇女会,该组织主要是从女性或者母亲的角度、立场出发,从事宣传犯罪预防、寄送援助金、协助保护司进行改造保护工作。②BBS会,即所谓的“大哥大姐运动”。工作是受保护观察所的委托,与受保护观察的少年交朋友,以帮助其进行社会内处遇;③帮助雇佣业主会,这是对犯罪人或不良少年了解其过去的经历后,为其提供就业场所,帮助其改过自新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