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和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体系的一部分,公检法司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执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依靠广大人民教育矫正罪犯,帮扶失足青年,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治理方面的优良传统和做法。社区矫正工作采取社会化的方式进行,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不能靠单打独斗,应当做到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第一,专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这里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的工作体制和机构设置如下: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分别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实施。

具体到人民法院的职责,首先是应当把好入口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适用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根据情况,对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是否逮捕,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具体到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警务保障,包括协助查找社区矫正对象、处置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送监执行、追逃等,社区矫正法对这些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

具体到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社区矫正是以非监禁的方式,在社区监管教育犯罪人,其最大特点和优势就在于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的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社区矫正法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做了很多规定,如: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的帮扶;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社区矫正过程中,在国家提供体制基础、秩序保障的前提下,将社会力量、公众力量融入教育矫正罪犯,不仅是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有益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与社会参与有机统一、协调共进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