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矫正

二、矫正

(一)矫正的概念

矫正(correction)是英美法系国家行刑体系的基本术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矫正是指对罪犯实施的各种矫正措施,具体内容几乎包括了行刑活动的各个方面;狭义的矫正则指对罪犯采取道德教育、心理治疗等措施,转变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活动。狭义的矫正,相当于我国的改造,但二者又在目标侧重上有所不同。西方强调对罪犯心理及行为的矫正,回避改造思想的提法;我国则强调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将改造的重点放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转化上。

社区矫正里的“矫正”应该是指广义上的矫正。也有学者认为,“矫正”用于对违法犯罪人员思想、心理与恶习的矫正,是我国古代“矫俗”“矫世”“矫情”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医学、体育学矫正理论的借鉴。无论是使用“矫正”,还是使用“改造”,都是指通过服刑的过程转变罪犯思想和行为的意思。

(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首要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是犯过罪的人,有些是初犯、偶犯、过失犯,但有些却是累犯、惯犯;大多是轻罪犯,但有些却是重罪犯;有些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甚至没有,但有些还带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不论如何,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地位是“服刑人员”,这就意味着他们至少曾经有或稳定或不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这就意味着在尊重他们人格的同时还要谴责他们,要求他们对自己的罪行负责。矫正或许包含惩罚,但决不能是仅仅为了惩罚,因而我们不赞成将惩罚与矫正并列为社区矫正的本质。矫正,是指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格特征以及其他易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发布指示,要求其遵守一定的禁令(禁令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而是为了割断其不良社会联系)、履行一定义务(履行义务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而是为了尊重其人格,要求其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接受一定的治疗(治疗不是贬低其人格,而是对酒精依赖者、吸毒成瘾者、心理偏差者、精神障碍者等服刑人员的治疗,增强其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降低、消除其人身危险性)。

(三)矫正的基本内容

社区矫正中的矫正内容不局限于刑罚执行本身,而是包含了丰富的、多方面的内容。

(1)监督管理。这是指通过多种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规定的惩罚,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预防重新犯罪的工作。

(2)教育矫正。这是指通过多种教育和公益活动等措施转变社区矫正对象,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的工作。

(3)帮困扶助。这是指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与困难的工作。在社区矫正中增加帮扶性内容,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刑罚执行观念的巨大转变,是在刑罚执行中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和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