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本身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禁止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和宣告缓刑的罪犯的犯罪情况,从促进罪犯教育矫正并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考虑,可以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禁止令的适用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明确了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从而将禁止令的执行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
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7]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②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③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④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⑤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包括禁止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8]①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③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④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包括禁止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9]①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②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③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④禁止接触同案犯;⑤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宣告禁止令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法院适用禁止令要充分考虑刑罚个别化和禁止令的针对性。法院宣告禁止令时要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人的,才宣告禁止令,从而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不适用禁止令。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针对管制犯和缓刑犯,都表述的是“可以”适用禁止令。因此,这就说明,并非所有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罪犯都要同时宣告禁止令,是否适用禁止令以及到底适用何种禁止令,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禁止令的规定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禁止令适用对象过窄
目前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假释犯和监外执行犯不属于禁止令适用的对象。实践中,假释犯和监外执行犯即便经过在监狱内的教育改造,但有些假释犯和监外执行犯仍然会有一定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其在社会中仍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或者从事诱发违法犯罪的高风险活动,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形,有选择地适用禁止令。
2.禁止性内容缺乏多样性
我国《刑法》中对禁止令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及禁止接触特定的人”,缺乏可操作性。尽管该试行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禁止性内容的多样性、针对性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3.禁止令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关系不明
一些案件中,法院对法律已明令禁止的内容,又以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例如,在一起非法行医案件中,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同时,禁止其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还有必要以禁止令的形式来规定值得商榷。再如,当前较为普遍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禁止令就存在问题,因为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等都是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